一则发生在四川西昌的溺亡事件近期牵动众多人心。19岁的周凤刚为营救跳河女友,在自身完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纵身跳入深秋的河水中,最终女友成功获救,他却不幸殒命。这起悲剧不仅让一个普通家庭陷入无尽悲痛,更引发了社会关于情感责任与救援方式的广泛讨论。经当地警方全面调查,该事件已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凌晨河边的悲剧:不会游泳的他纵身一跃

11月的西昌,凌晨时分已透着深秋的凛冽寒意,海河的水流在夜色中泛着冷光,谁也未曾想到,这里会成为一个年轻生命的终点。周凤刚与女友李某某的相识不过数月,这段尚显青涩的感情,事发前已陷入莫名的情感纠葛。

据周凤刚的表哥刘先生透露,家人此前对这段恋情毫不知情,直到悲剧发生后,通过警方调查才确认两人的恋人关系。11月21日凌晨,李某某正与闺蜜及其他朋友聚餐饮酒,席间她多次执拗地给周凤刚打电话,邀请他前来赴约。周凤刚起初并未答应,或许是不忍对方纠缠,或许是心存一丝挽回的念头,他最终还是赶到了现场。

众人陆续散去后,河边只剩下周凤刚、李某某以及她的闺蜜三人。此前的争执并未在见面后消解,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李某某曾带着明显的情绪对周凤刚放话:"你要是再不理我,我就跳河!"这句话起初或许被当作气话,直到李某某偷偷给闺蜜发去消息,闺蜜察觉事态不妙,匆忙赶往海河岸边试图阻拦,却还是没能拦住决绝的她。

李某某纵身跳入冰冷的河水,岸边的周凤刚没有丝毫犹豫,几乎是下意识地脱掉外衣,不顾自身完全不会游泳的事实,一头扎进河水中。冰冷的河水瞬间包裹住他,他在水里奋力扑腾,脑海中只有一个念头--救人。他拼尽全身力气将李某某往岸边推去,闺蜜在岸上紧紧抓住李某某的手臂,拼尽全力将她拉上岸。就在李某某脱离危险的瞬间,耗尽体力的周凤刚身影却在河水中渐渐下沉,最终被无情的河水吞噬,再也没有浮出水面。

事发后,辖区派出所接到报警,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随后对李某某、其闺蜜以及当晚一同饮酒的相关人员逐一开展调查取证。经警方综合比对各方笔录,确认事件经过与当事人陈述一致,最终排除他杀及其他刑事案件可能,周凤刚的家属对这一调查结果表示认可。

破碎的家庭:未说出口的牵挂与无尽悲痛

周凤刚的死亡医学(推断)书上清晰记载着,他出生于2006年7月13日,死亡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死亡地点正是西昌市海河,死因确定为溺水后呼吸衰竭。一张薄薄的证明,定格了一个年轻生命的轨迹,也击碎了一个家庭的希望。

12月3日,记者前往事发河段探访时发现,该河段设有防护护栏,周边环境安静,很难想象这里曾发生过如此令人揪心的悲剧。西昌相关部门也已证实这起溺亡事件的真实性。

周凤刚成长于一个组合家庭,家境并不宽裕,家中有三兄妹,他排行老二。在另一位表哥眼中,周凤刚是个孝顺懂事的孩子,只是性格偏内向,不善于将自己的想法和情感表达出来。"他给我的感觉特别好,从来不会惹是生非,对家人也很体贴。"这位表哥言语间满是惋惜。

对于表弟的离去,两位表哥既心疼又无奈。"他救人的行为确实值得肯定,是发自内心的善良,"刘先生语气沉重,"但他根本不会游泳,就这么冲动地跳下去,太不值了。"他们一致认为,当时周凤刚完全可以选择更安全的救援方式,比如大声呼救、寻找周边的救援工具,或许就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49岁的周先生,在儿子离世后仿佛一夜苍老。面对记者的采访,他声音哽咽,话语间满是化不开的悲痛。"这段时间都没心思吃饭,整夜睡不着觉,满脑子都是孩子的样子。"他坦言儿子根本不会游泳,如今说什么都晚了。周凤刚已于11月30日在老家安葬,这位父亲甚至还没完全接受儿子已经离去的事实。

周凤刚下葬后,他17岁的妹妹在社交平台写下一段催人泪下的文字:"哥哥,我们再送您最后一程。青山依旧,风从远方来,此别,已再无见。小时候特别害怕坟地,现在才知道那些长眠此地的人,都是别人日思夜想的亲人……余生再无你!我的哥哥!"简单的话语里,藏着妹妹对哥哥无尽的思念。

调解与后续:4万安葬费背后的责任争议

记者从周凤刚亲属处获悉,经相关部门调解,李某某的父母已垫付4万余元,用于支付周凤刚的安葬事宜。刘先生作为全程参与调解的亲属,透露自己曾与李某某的家属见过面,但调解结束后,对方便再未露面,李某某本人也没有出席周凤刚的葬礼。

"现在全家人都沉浸在悲痛里,根本没心思考虑其他事。"刘先生表示,等家人情绪平复后,或许会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李某某,主张民事赔偿。在他看来,周凤刚是为了营救李某某才不幸溺亡,女方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周先生也表示,目前所有相关事宜都委托给儿子的表哥处理,至于是否起诉女方,还需要等日后和家人慢慢商量再做决定。记者曾多次尝试联系李某某本人、其家属以及当时在场的闺蜜,希望核实相关情况并了解他们的态度,但截至发稿前,始终未能获得对方回应。

律师解读:情感关系与法律义务的边界

这起悲剧引发的不仅是情感上的惋惜,更有关于法律责任的讨论。四川恒和信(凉山)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针对该事件的法律层面进行了专业解读。

张天鸿律师表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处于危难情形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及时施救。这类法定救助义务通常存在于特定身份关系中,比如父母对子女、夫妻之间,或是基于特定职业职责,像警察、医生等从业者,因职业特性而肩负相应的救助义务。

他进一步解释,实践中还存在一种"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若是一方的行为导致另一方陷入危险状态,就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具体到该事件中,若李某某的跳河行为是因周凤刚的言语刺激或双方共同的危险行为所导致,且存在明确的法律因果关系,那么周凤刚会负有相应的救助义务。但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男女朋友关系并未被纳入法定救助义务的范畴,这种关系更多存在于道德与情感层面,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特定身份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会产生强制性的救助义务。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阿牛拉体律师也给出了类似观点,他提到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基于这一规定,周凤刚的家属有权向作为受益人的李某某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