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令人向往,但"未成年人"在心智不成熟的状态下,对"爱情"的理解可能出现偏差。容易将特定状态下的"好感"理解为"爱情",从而做出一些"错误"的决定,这些"错误"的决定有可能涉嫌犯罪。提醒"家有儿女"的监护人注意,未成年人之间的"性犯罪"同样需要警惕。

一、性自主权

性自主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具有按照自己意愿和方式来决定自己在性方面一切事务的权利。司法实践中时常被称为"性承诺能力",即当事人可以决定、承诺如何进行性行为的权利、能力。

二、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

按照不同的性别、年龄、状态,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如下:

  1. 女性未成年人为"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不具有"性自主权"!无论未成年人年龄多大、是否"自愿",与其发生性行为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 女性未成年人年龄为"不满14周岁":不具有"性自主权"!无论未成年人是否"自愿",与其发生性行为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3. 女性未成年人年龄为"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具有部分"性自主权"!如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4. 女性未成年人年龄为"16周岁以上的":一般司法实践中认定为具有全部"性自主权"!只有在违背其本人意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行为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5. 男性未成年人为"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不具有"性自主权"!与其发生性行为,不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而是以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6. 男性未成年人为"不满14周岁":不具有"性自主权"!与其发生性行为,不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而是以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7. 男性为成人年龄在"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不具有"性自主权"!利用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特别提醒:

  1.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为概括列举情形而新设的概念。
  2. 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相关分刑事罪名

  1. 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强制猥亵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 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指路明灯,肩负着答疑解惑领路人的角色。无论平时工作有多忙,一定要多参与孩子的生活,不要让外面不健康的人和事有入侵的机会。生活中许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孩或威逼、或利诱、或陷入"爱情"自愿献身发生"性行为",只要行为人未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是强奸。"家有儿女"的父母,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一定要灌输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作为家长同样需要重视未成年人的"性教育",不要因为好奇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