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乘坐地铁,发现有乘客看淫秽视频未戴耳机,持续一段时间后,乘客仍然没有停止这一行为,男子就拍下证据,向乘务人员举报,涉事人员最后被带走,谁曾想,评论区对男子的行为表示不满,认为他多管闲事。

杨文乘坐地铁回家,看到地铁上人不少,于是找个地方站着,突然在车厢中看到奇怪的画面,有乘客在看爱情动作片。

杨文没有想到,有人公然在地铁上看这种三级画面,犹豫再三还是没有上前,而前方乘客动作古怪,穿着绿色衣服一直看着手机。

这名乘客相当低调,只不过手机没有开静音,还放了不雅的片段,车厢的其他人没有理会,这下子杨文忍不住,决心教训一下他。

杨文面临上去动手还是保留证据,考虑了一会后,杨文决定还是稳妥一点,用手机摄像头对准了乘客,将他的身影拍下来。

乘客没有察觉到杨文的动作,仍然自顾自地看经典画面,声音不大不小,属实是影响了其他人的乘坐体验,只不过没有人站出来纠正他。

在其他人眼中,乘客的行为虽然不舒服,但是他们没有想教训他的想法,而杨文不同意,随后制止了乘客的行为,发现他还没有佩戴声音。

"胆子太大了",杨文联系了乘务人员,提供乘客在车厢中看不雅视频的照片,希望地铁方面能够对涉事人员进行处置。

乘客被抓住的时候,还是一脸茫然,他以为在地铁上看不雅视频是没事的,辩解出视频没有声音,不太会影响其他人。

对于这名乘客的解释,前来了解情况的民警没有相信,还是将他带走了,接下来可能要面临相关的处罚。

此事一经曝光,迅速引起网友的讨论,有超过一半的网友认为,乘客独自观看不雅视频,并没有影响他人,不至于被抓走。

还有更多人指责杨文,认定他的行为不妥当,害男子面临处罚,自身难道没有出现问题?

视频画面显示,涉事乘客在车厢认真地看着影片,并没有大声说话,很是低调,要不是杨文偷看了一下,那乘客是不会被发现的。

有网友在评论区投票,大部分人都是朝向乘客无罪不用处罚,一小部分人支持杨文维护公共秩序,市民是有权举报违法行为的。

不知道杨文是否会后悔?

那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此事?

1.乘客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杨文举报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实务之中,独自观看不雅视频不造成传播,一般不会构成犯罪,只不过是这一次乘客是在地铁车厢中观看,属于在公共场合传播不雅视频,属于违法行为。

公序良俗是法律的基本面,杨文在发现乘客有此类违法行为,立即选择留证整顿,向大众普及了一个法律常识,在公共场合观看是会出事的。

2.乘客的行为有违反治安管理法的嫌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中,乘客虽然是处于独自观看的氛围中,但是他是在地铁上看,有传播淫秽物品信息的嫌疑,警方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诸如此类的行为,杨文能够站出来发声,让更多人知晓,在地铁上看不雅视频是违法的,从而避免其他人被处罚的风险。

3.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刑事案件,如果后续的调查,发现乘客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那就有可能重罚,触及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人为乘客喊冤,只是看不雅视频被带走,可是没有考虑到一点,公共场合是对他人造成影响,对方是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起诉。

而乘客手机的画面,经过确认确实有不雅的画面,情节严重有可能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是很重的。

普法的路途艰险,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学法的进程中来,尽可能地避免有犯法行为出现,或许乘客自己都不清楚,看不雅视频会如此严重?

经此一役,我相信没人会以身试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