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男子为弟追凶27年,当年他的弟弟高考不理想,回去复读,结果在路上和几名少年相遇,他被行凶伤害至死,事后这几名少年消失了,警方4次发布悬赏,奖金增加到50万,家属追加20万,征集线索,男子更是辞去工作,离了婚,四处奔走,坚定为弟追凶,27年后,4名嫌疑人终于被抓获了,他却收到撤案告知书,他无法接受。

27年了,这27年来,姜佐棉和父母就没过过一天好日子,没睡过一个安稳觉,一想起弟弟遇害的事,一家人深深地陷在痛苦中,无法走出来。

这27年来,为了找到当时的那几名少年,姜佐棉的父亲,即使70多岁,也几乎风雨无阻,一直徘徊在弟弟遇害的地点附近,就想找到蛛丝马迹,找到那几个嫌疑人。

姜佐棉更是辞了工作,离了婚,也坚定要为弟弟追凶,弟弟遇害,离开了他们,这件事是他们家一辈子的痛,他们无法从悲痛中走出来,一家人只有一个目标,就是找出当时的那几名嫌疑人。

弟弟遇害是发生在1999年的7月16日,当时他的弟弟已经20岁了,由于高考成绩不理想,这才返校复读。

他的弟弟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学子,初中,高中都考上了当地最好的学校,因为成绩好,他定的目标也比较高。

以至于高考成绩出来,他觉得不太理想,所以才动了复读的念头,老师也是很看好他,他复读,老师也资助他生活费。

一家人更是把所有的希望寄托在他弟弟身上,一家人觉得,弟弟一定能够考上一个理想的好大学,有一个光明的前途,会成为他们家的骄傲。

却没想到,这么优秀的一个学子,仅仅只是在道路上和那几名嫌疑人相遇,就被他们行凶伤害致死了。

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他弟弟离世,姜佐棉和父母都无法接受,更让他们痛苦的是,这件事发生之后,那几个人销声匿迹了,没有人知道当时发生了什么。

留给姜佐棉一家人的,只有痛苦,他们只能面对弟弟离世的现。

为了找到这几个嫌疑人,他们家付出了全部的精力,他们家只有一个念头,那就是找出这几个嫌疑人,为姜佐棉的弟弟讨一个公道。

毕竟如果没有发生这件事情,他弟弟肯定会考上一个好大学,因为在第1次高考不理想时,他都接到了广西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只要经过复读,弟弟肯定能考出更高的分,在1999年,一旦读一个好大学,那前途一定是很光明的。

可是因为这件事,一家人从此活在痛苦中,他们只能坚定地找出那几个嫌疑人,才能填补内心的痛苦。

经过了27年的寻找,姜佐棉的父母已经满脸沧桑,他自己也是辞了工作,也离了婚,即使如此,一家人也坚决奔波在追凶的路上。

这27年来,不但他们家在努力,公安局发布的悬赏公告,也发布了4次,奖金增加到了50万,除此之外,他们家增加了20万,就是想拿到有关的线索,早日将嫌疑人捉拿归案。

经过这27年的努力,4名嫌疑人终于被捉拿归案了,姜佐棉和父母这才松了一口气,他们终于可以为弟弟讨一个公道了,终于可以睡一个安稳的了。

就在他们内心感到欣慰时,姜佐棉却接到了撤案告知书。

上面写着,当时这4名嫌疑人抢劫姜佐育,他们行凶伤害导致姜佐育死亡,但是由于这几人当时未满14岁,根据当时的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只能对该案撤案处理。

接到这个消息,姜佐棉一家人都难以平静,凭什么因为他们未满14周岁,此事就可以撤案,难道他们这27年来的努力都要白费了?难道他弟弟的离世就只能这么不了了之?

想到这里,一家人又陷入痛苦中。

这27年来,他们家的付出实在太多了,眼下,这4名嫌疑人已经被抓获,却因为他们当时的年纪未满14周岁,一切要不了了之,这教他们如何能接受!

依照1997年修订的《刑法》,确实有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1997年修订)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由于当时的嫌疑人作案时确实未满14周岁,符合法律规定的免于追责刑事责任的情形,那么工作人员依法撤案,合法合规。

不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追究他们的民事责任。

发生这样的事情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事情历经27年,他们一直在痛苦中,他们可追究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