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9岁男孩骑走自家孩子的自行车,重庆一名家长在小区业主群、朋友圈公开辱骂男孩"小偷""猪狗不如",还曝光其家门牌号,最终因侵犯未成年人名誉权被告上法庭,不仅要公开赔礼道歉,还要赔偿7000元。

5月12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这起未成年人名誉权纠纷参考案件,事件发生在重庆渝北区一小区。

据悉,9岁男孩陈某,骑走了同小区女孩停在7幢楼下的自行车。陈某的奶奶发现这辆车不是自家的后,当即责令陈某把自行车放回原处,陈某随后将自行车放到了小区6幢楼下,之后便回了家。

当天晚上,女孩的家人刘某到陈某家找寻遗失的自行车,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刘某随后报警,不过经民警调解,双方的矛盾并未化解。

调解未果后,刘某在人数众多的微信朋友圈、小区业主微信群等平台发布信息,称"女儿的自行车被同小区9岁男孩偷走了",还多次用"小偷""偷儿"称呼陈某。

除此之外,刘某还使用"你就是个小偷""小偷要吃饭了""上梁不正下梁歪""猪狗不如"等侮辱、贬损的语言形容陈某,甚至扬言"我会让学校的人都认识你这个小偷",发布的信息中还明确标注了陈某家的门牌号。

此事发生后,陈某的家属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刘某立即删除所有涉及陈某的相关内容,同时在其微信朋友圈、小区业主微信群、短视频平台个人主页,向陈某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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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院还判决刘某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及律师费5000元,两项费用合计7000元。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陈某未经车主同意骑走他人车辆的行为存在不当,但陈某年仅9岁,认知尚不成熟。刘某虽可对陈某进行批评教育,但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注意方式方法。

在出警民警已告知双方不得有任何过激言行的情况下,刘某仍作出上述侮辱、贬损行为,已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对陈某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降低了陈某的社会评价,其行为已构成对陈某名誉权的侵害。法院综合考量事件起因、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