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女技师与男子发生关系后,以"第一次"为由,向男子索赔2万元,男子不相信,遂带着女技师去医院做检查,路上又怀疑敲诈,直接将女技师带去了派出所。结果反被认定为强奸,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

30多岁的男子王某小学毕业,因为没有什么文化,便靠着做点小买卖生活。

2020年4月底的一天,他到一家足疗店洗脚放松,结识了女技师何某,见何某长得年轻漂亮,便加了何某的联系方式,随后没事就与何某聊天。

2020年4月30日早上,王某告诉何某自己在宾馆休息,后出钱让何某给自己送早餐,见何某没有推辞,给自己送早餐后,又让何某在房间里玩会儿。

后见何某借上班推辞,当场给了何某100块钱,表示买何某一个钟。

随后,王某在何某陪其期间趁机摸了何某的隐私部位。

而后尝到便宜的王某更加胆大,几天后转给何某200元钱,又以让何某送早餐为由,将何某骗至酒店房间,强行与何某发生了关系。

事后,何某拿起手机就要报警,并以是"第一次"为由,要求王某赔偿2万元。王某怀疑被敲诈,不同意赔钱,抢过何某的手机摔在地上。后与何某协商去医院做检查,并表示如果确实是"第一次",就给钱。

两人随后开车前往医院,怎料王某越想越觉得不对,认为何某身为女技师不可能是第一次,而且"第一次"也可以作假,于是改变主意,直接将何某带到派出所,控告何某敲诈。

可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警方反而以涉嫌强奸罪将其控制。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性关系的行为。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条件有三,第一、双方发生了关系,第二,行为人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第三,行为人违背了妇女的意愿。

一审期间,王某并不认为自己犯罪,其辩护律师也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并根据本罪的构成从各个方面提出了质疑:

第一,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案发前王曾也有与何某独处的机会,但是并没有不当行为。王某在微信上明确提出让何某陪他睡觉,何某也没有明确表示拒绝。足以说明王某主观上认为女方是默许的,没有犯罪的故意。

第二,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案发时,王某并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手段,何某称腿部受伤不能反抗,明显不合逻辑。

第三,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虽然何某下体隐私部位有轻微破损,但是并没有在何某体内发现王某的DNA,何某事后向王某要钱财的行为来看,也足以说明王某不属于犯罪。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并未采纳王某及其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王某的供述、何某的陈述、鉴定结论、检查笔录等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王某构成犯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遂判处王某构成强奸罪,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又以无罪为由,提起了上诉。

上诉期间,王某或自知罪责难逃,选择自愿认罪。并让家属也代其赔偿了何某2万元,取得了何某的谅解。

二审法院受案后,对本案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审理本案后,认为王某的罪名并无问题,但是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在庭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同时鉴于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王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对王某的定罪,撤销一审对王某的量刑,改判为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

最后,虽然说所犯之罪属于公诉案件,即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王某当初积极赔偿何某没有报警,不被发现,过了相应的诉讼时效,也就什么事了。现如今赔偿没少也就罢了,还锒铛入狱着实是令人唏嘘不已!

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一方面提醒广大朋友们,色字头上一把刀,任何时候都不能违背妇女的意愿,否则只能是害人害己!

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朋友们,要学法、懂法,切莫因为自己的无知,遗憾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