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家住镇江市丹徒区的冯女士夫妇经人介绍,收养了一名刚出生一星期不到的女婴。让她想不到的是,15年后,冯女士被孩子的生父母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冯女士收养关系不成立。

因小媛被收养时冯女士26周岁,不符合年满30周岁的收养条件,而且也未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不符合收养关系成立条件。因此冯女士、程先生收养小媛无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今年6月,丹徒法院一审支持了生父母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冯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穆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15年前,他们将女儿送走;现在女儿长大了,他们想要回女儿。15年来,我待女儿不是亲生胜似亲生,现在女儿也愿意继续与我一起生活。我希望二审法院考虑实际情况,作出公正裁决。"冯女士说。

关于今后对小媛的监护及抚养等事项的实际变更或交接,原被告应进行充分协商,妥善处理,避免再次对小媛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