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先后与两个小姨子发生关系,妻子以强奸报案后,公安机关却告知无法处罚?2019年8月的一天,李某(女)到派出所报案,称丈夫刘某(男)趁她出差期间,强奸了她的两个妹妹。

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即向李某的两个妹妹了解情况,却发现李某的两个妹妹并没有像其他受害人一样情绪难以控制。

随后,警方将刘某传唤到中队审查。面对民警询问,刘某称两个小姨子都是自愿与他发生关系的。

民警对李某的两个妹妹做了思想工作,李某的两个妹妹最终讲出了实情。据悉,刘某与李某结婚后,对李某的两个妹妹都很好,日常送些小礼物,姐妹俩也逐渐对姐夫产生了不一样的感情。

两年前的一天,刘某第一次与时年20岁的李二妹发生了关系,事后二妹虽然非常懊悔,但也认同了姐夫的做法,并在后来与姐夫保持情人关系。而三妹称,一个月前姐夫欲跟她发生关系,半推半就后,她基本上同意了。

问题: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刘某与李二妹发生关系时,二妹已满20周岁,有承诺能力。二妹基于刘某平时的行为,承诺与其发生性关系,期间刘某并没有侵犯李二妹的自主决定权,故不构成强奸。

李三妹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时,已年满十四周岁,属于刑法上的妇女,也有承诺能力,其自愿与刘某发生关系,因此强奸罪不成立。

因此,本案中的刘某先后与两个小姨子发生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刘某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法律小常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