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21名学生死亡47名受伤时隔22年申诉依然被驳回

此事件发生在2002年9月19日内蒙某中学发生教学楼楼梯护栏坍塌事故,造成21名学生死亡、47名学生受伤。因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原校长被判有期徒刑3年,原总务处主任戈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时隔22年,戈某仍以"自身无责"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裁判、改判无罪。

当年总务主任的核心职责是保障设施安全运转,这是一种​​持续性的、非现场的责任​​。灯不是在他出差那一刻才坏的,而是在那之前就已经坏了,他的失职在于没有建立并执行一个有效的检查和报修机制。这个角色就像是学校的"安全管家",管家不在家,不代表房子就可以不防火防盗。​​管理岗位的责任,是制度性的、前置的,绝不能以"不知情"或"不在场"作为免责牌。​

这起事件最让人痛心的是,它本可以避免。损坏的照明灯、超载的教学楼、违规的补课决定……这些都不是突如其来的天灾,而是一连串​​人为的疏忽与管理失职​​堆叠起来的结果。法院的判决非常明确:责任的认定不在于事故发生时你在不在场,而在于你的职位所要求的安全职责,你平时有没有做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它不会因为时间流逝或人不在场而消失。​

最后据裁判文书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依法驳回其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