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近日,"在房产证上加名也可能无法分到房产"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再度引发舆论热议。
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这一被称为"史上最硬核"的婚姻法修订,从房产分割到家务劳动价值认定,全面重塑了婚姻中的财产与责任规则。
"加名"不等于加权 让婚姻回归本质
近年来,房产证加名在很多婚姻家庭关系或恋爱关系中引发了矛盾,埋下了隐患。由于房产登记是房屋产权转移或确认的关键法律程序,不少男女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表达爱意、诚意,或者为了给婚姻生活增添更多保障,将(或要)一方所有的房产或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给另一方"加名"。
房产"加名"既有可能涉及赠与问题,也有可能涉及夫妻财产共有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瞄准司法实践中的多发问题、疑难问题,作出不唯"名"而唯"资"并兼顾多种综合因素的房产确权、分配解释,给处理婚姻关系中的房产纠纷提供了可操作性强的依据和指南。
现实生活中,子女结婚时,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非常常见,父母出资体现了对子女的爱意和物质支持。《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时有赠与合同约定以及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的房产确权规则,既尊重了意思自治原则,尊重了出资方的利益,又给了双方共同生活、孕育共同子女、对家庭贡献、离婚过错、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适当的房产分配或补偿权重。
而针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尚未登记过户,或者一方已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情形,《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首先尊重双方对房产归属或分割的协商权利,规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考量婚姻存续时间、给予目的、给予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以及共同生活、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诉求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或给予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其亮点在于对因短暂婚姻获取大额财物的行为表达了否定性态度。
"房产证加名不等于房产加权"等房产"加名"解法,更好地保障了出资方的权益,也充分保障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因为共同生活、家庭贡献等因素形成的权益,体现了公平原则,有助于引导人们减少对房产"加名"的关注和争议,引导人们以更健康积极的心态投入到婚姻家庭生活中,引导婚姻去功利化,回归本质。
财产分割不"唯名" 让婚姻更有底气
范子军
财产分割向来是离婚纠纷的焦点。现实中,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加名"的情况比较普遍。房址和户型都已选好,定金也交了,未来共同居住的房子,却往往成为困扰未婚情侣或已婚夫妇的难题,因此而分手或离婚者也时有所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新规,正是为了有效化解这一矛盾,消除可能存在的认知误区,更好地调整好婚姻家庭财产关系。
离婚案件房产分割不"唯名",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了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作出判决。房产证"加名",让"共有财产"不再"口说无凭",固然是权益意识增强的体现,但我国司法实践中,要综合出资来源、离婚过错等因素全面考量,而不是仅根据房产证上是否"有名"来裁判,新规实则是对民法典相关规定的重申和进一步明确,有望打消当事人对于"加名"与否的权益保障顾虑。
房产未必"加名即分",以法之名向"婚托""婚骗"说"不"。在房产证上加名也可能无法分到房产,这一话题之所以引发网友热烈围观和讨论,通过婚姻套利"捞男""捞女"个案令不少善男信女心有余悸是重要诱因,最典型的莫过于引发社会广泛聚焦的"翟欣欣案"。依据司法解释,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新规落地,不啻是"婚托""婚骗"此路不通的明示,也有助于消弥"被加名"的烦恼和顾虑。
房产证"加名"未必管用,财产分割不搞"一刀切",说到底就是以法治正义和司法公平,让婚姻家庭合法财产权益切实得到平等、有效的保障,也是引导大家多注重对家庭尽责担当,多为经营婚姻家庭费心尽力,让婚姻幸福、家庭和谐有底气、更踏实。
"加名"不再是焦虑 愿我们能放心爱
关育兵
这场法律实践看似在划定冰冷的财产分割红线,实则以制度之力剥离附着于婚姻之上的功利沉疴,让情感回归两性关系的本位。
新规击中的,是城市化进程中异化的婚姻图景。过去十年,全国离婚诉讼中涉及房产分割的比例从37%攀升至68%,北京某区超四成夫妻在离婚前爆发过"加名"争执。相亲角"无房不婚、加名为证"的标语,社交媒体"教你婚前保住房产"的百万点击攻略,都将婚姻异化为产权交易,折射出物质焦虑对情感的碾压。
司法解释以"出资来源+婚姻贡献"的双轨制破局,让房产分割从"登记名字"的静态博弈,转向"共同生活"的动态衡量。杭州的一起判例颇具象征意义,女方虽未直接出资购房,但十年间悉心照料病弱公婆、抚育双胞胎,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时裁定给予女方40%市值补偿。这不仅是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确认,更是对"婚姻非投机"的庄严宣示。
中国式婚姻的特殊性在于,两代人的命运常通过一套房产深度交织。全国超70%的婚房由父母资助,这些资金往往是老人毕生积蓄。上海曾发生卖房助儿购婚房的父母,在子女离婚后被判失去半数房产,晚年只能栖身出租屋的悲剧。新规将父母出资从模糊的"赠与"界定为"附条件产权",既守护了代际传递的家庭伦理,又通过"共同生活时长""孕育情况"等弹性条款,为情感付出者留存尊严空间。南京某案中,男方父母全额购房未留凭证,但女方在五年婚姻中辞职照料自闭症患儿,法院最终以"重大付出"裁令给予女方35%补偿,"婚姻价值不囿于物质投入"的判词,彰显了法律对人性温度的坚守。
司法解释最精妙的设计,是将"婚姻存续时间"嵌入裁判逻辑。北京西城区法院调研显示,新法施行后婚龄不足两年主张房产分割的比例下降24%,部分夫妻选择暂缓离婚以累积"时间信用"。这种看似功利的应对,实则是法律倒逼社会重建婚姻敬畏。成都一对95后夫妻在知晓新规后,决定撤销离婚申请,男方感慨"原来婚姻不是合伙开公司,而是种需要时间培育的关系",这一认知转向,正是法律引导下婚姻观的价值觉醒。
这场法律实践的文化意义,远超财产规则本身。当相亲角的"有房加名"条件逐渐让位于"情绪稳定""责任感"等情感指标,当婚前协议开始出现"无论房产归属,共担生活风雨"的条款,我们看到了制度重塑社会的力量。某社交平台上,百万网友参与"婚姻是否该明码标价"的讨论,高赞评论"法律卸下房产博弈的枷锁,我们才敢放心去爱",印证着法治文明对世俗生活的深层浸润。
法律或许无法保证每段婚姻抵达永恒,但可以确保情感不必与物质短兵相接。当"加名"不再是焦虑,当婚姻回归"携手并肩"的本质,我们终将明白:真正的制度善意,在于守护那些愿意相信爱情的人继续相信的勇气,这是法治对世俗生活的温柔介入,亦是文明对人性本真的深沉致敬。
婚姻房产不"博弈" 愿我们都更会爱
胡建兵
在房产证上加名不一定能分到房产的新规,其价值在于明确了房产归属的判定标准,意义在于保护出资人的权益。在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下,如果子女离婚,出资父母的利益将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 ,新规也兼顾了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对于在婚姻中付出较多的一方,如全职主妇(夫),在离婚时可以获得合理的补偿,这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公平和正义。这一新规的出台,不仅有助于解决房产归属的争议,保护出资人的权益,还体现了对婚姻关系的尊重和维护。
在房产证上加名能否分到房产的新规执行起来,也许会遇到一些困难,主要困难可能在于理解和执行上的复杂性以及可能引发的争议。首先,新规强调房产归属以"实际出资"为核心判定标准,而非简单地以房产证上的名字为准。这一变化需要公众广泛了解和接受,因为过去很多人普遍认为,只要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字,就能分到房产。这种观念的转变需要时间和教育。
新规在执行过程中,甚至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例如,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的出资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全额出资且没有明确的赠与合同约定,即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屋仍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需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这里的"合理补偿"标准可能因人而异,需要根据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这可能会引发双方对补偿金额的争议。此外,新规还涉及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离婚冷静期、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等多个方面,这些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也可能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家务劳动价值的评估标准如何确定,离婚冷静期是否真的能减少冲动离婚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婚姻制度的设置初衷,本应是给拥有与彼此长久共同生活的男女提供保障,而在如今全新的婚恋趋势下,法律也随之呈现出更复杂的面向,以应对更具挑战性的社会需求。要让新规得到严格执行,需明确房产归属的判定标准,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家务劳动价值等多种因素。之后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抵达个案的适时公允,这将会是今后所有法律工作者的责任与考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称,《解释(二)》出台的目的之一在于"引导大家不要再关注'加名、登记'这样可能会给婚姻埋下不和种子的行为",律法设计的初衷温暖人心。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所有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终有一日,婚姻与房产终会停止"博弈",人们会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在婚姻家庭凝聚力和向心力的不断增强中,拥有更多爱己爱人的能力。
普法课堂
网友问: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离婚时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一般来说,夫妻是基于特定关系而拥有这个房子的,那么如果是在房本中或者是底下的协议里没有明确的约定份额,比如说你30%我70%,就是把名字写上,一般来说是共同共有,分割的时候一般来说是按照50%来算的。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出钱买的房子,那就可以约定比例分,这涉及到举证。一方出首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主要看支付首付时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原则上房屋是归支付首付方所有,按对方还贷款比例、离婚时房屋价格,给予另一方补偿。当然,还要综合考虑婚姻过错、子女抚养等等因素。
网友问: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子女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约定只给予自己的子女,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事实,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难以明确房屋归哪一方所有,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网友问:当时加上另外一方名字,实际是被胁迫、被欺骗的,这些情况如何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第二天就要结婚了,"如果你不加上我的名字,我就不参加婚礼",或者是说"你先加上名字,到时候我把钱给你",有这样的一些胁迫或者是欺诈的行为,如果在离婚的时候,给予方能够向法院证明当时自己被欺诈被胁迫的这样的事实,这个"加名字"的行为可能就归于无效了。还有一种情况,房子把对方名字加上了,但是,对方不好好履行做妻子或丈夫的责任,比如说女婿不养老丈母娘的,儿媳妇不养婆婆、公公的,有病了不给治的,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的,给予人是可以向法院去请求撤销之前的给予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