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30日,在河南郑州发生了一件轰动全国的杀人案,受害者是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人事处处长方某,而凶手则是在同一医院工作的护士郭某,以及她年仅17岁的男友王某。郭某和方某之间到底有什么深仇大怨,竟然要走到杀人这一步呢?
2005年,刚毕业的郭某以临时工的身份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工作,因为她文凭只是大专学历,根本拿不到正式编制,所以只能是临时工,可是对父母来说,女儿能进到医院做护士,他们已经为此感到非常的自豪。在家人的鼓励下,郭某也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医院的一名有编制的员工。
可是,她怎么也想不到,一个人的上进心,竟然会成为自身祸事的源头,郭某工作的部门是人事处,而当方某时任人事处处长。
方某出身农村,家里经济条件不好,但他天资聪颖,勤奋好学,从小成绩优异,十八岁考上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医院工作,同时不忘深造,后来又获得了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之后又到美国留学研究。回国后,他凭借优秀的人生履历,成为了郑州大学的一名博士生导师,后来成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人事处处长。
2005年,方某正好四十岁,工作上可以说是大权在握,如日中天,整个医院的人事任命都要经过他的首肯,而作为人事处的一员,郭某自然与之有了交集。
郭某时年22岁,正是青春貌美的年纪,对整个人事处来说,她的到来就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因此,中年得志的方某很快就看上了她,并且对她产生了异样心思,一天晚上,方某召集部门同事聚会,那一次,郭某也到了,聚餐定要喝酒,郭某推却不得,喝了几杯,但因不胜酒力,很快便喝醉了。见状,方某就趁机以关心下属的名目要送郭某回家。
实际上,他将郭某带回了自己的家,并且趁着郭某酒醉不省人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隔天醒来,木已成舟,郭某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此时,方某则威胁她不要报警,不然永远也别想转正。郭某懦弱单纯,一下就被吓到了。她很想成为医院的正式员工,拿到编制,可这还要看方某的脸色。想到家中殷切期盼的父母,郭某只好委曲求全。因为她知道自己的命运就在处长的手中,能否转正主要看方某怎么决定。
于是,这一次郭某就没有追究方某的责任,谁知,这种事有一就有二,方某得了便宜却没有罢休,此后仍然用转正一事拿捏她,让她不得不听从他的命令。
"你年纪大,不要再找我好不好。"郭某苦苦哀求,此话也不能打动方某,让他改变心意。根据郭某的自述,她不得不与方某发生性关系,甚至方某还要她在事后住在他家,就这样,郭某便成了他私下的情人。
过了半年,郭某终于等来了一个转正的考核,她本以为通过考试就可以转正,但没想到只是一份合同工,依旧没有编制。
这个时候,郭某才意识到她被骗了。她因为一份编制工作委曲求全,到头来换来的却是合同工,这让她怎么能够接受呢?于是她要去找方某理论,方某深知自己的行为已经欺骗了她,便一直找理由对郭某避而不见,或者用其他托词敷衍着,一拖再拖。
其实,他早想甩掉郭某了,因为他们两个人之间的桃色新闻已经在单位传开了,几乎到了人尽皆知的地步。
郭某再去找他,方某则直接拒绝了,并提出要跟她断绝关系。这让郭某心里愤恨不已。
郭某和方确实有仇怨,那另一凶手又是谁呢?
于是,郭某将自己的经历告诉了王某。当时,王某才十七岁,年轻气盛,知道了郭某的遭遇后非常气愤,当即就想替她报仇。而郭某心中也对方某积压了恨意,仇恨蒙蔽了她的理智,俩人一拍即合,开始行动。
于是,悲剧的血案就这样发生了。这天,郭某和男友带着预先准备的手术刀、铁锤等作案工具来到了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然后郭某联系到方某,说有事要找他商量。方某不疑有他,赴约了。谁也没想到,这一天就是他的死期。
9月30号,郭带着王某与方某见面,他们先后坐上了方某的车,由郭某驾车,方某坐在副驾驶上,王某则坐到了后座。
趁着方某不注意,王某突然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术刀刺向了他,脖子、手腕先后被割破,方某吓得赶紧下车逃命,而王某则又拿着铁锤追上,再朝着他的头、左上臂一顿猛击,最终导致方某当场死亡。
随后两人开车逃走,但是被警察很快就抓获了。
两人行凶手法如此残忍,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法院认为郭某和方某是有私人恩怨的,他们的杀人行为是有预谋,有准备的,所以他们的主观恶性、对社会危险性极大,作案的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法院判处两个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固然这个判决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大家都说方某道貌岸然,禽兽不如,死有余辜,而王某为爱杀人情有可原。罪不当死,因为受舆论的影响,这个案件很快就被最高检知悉接受,结局最后也出现了反转。2008年12月,最高检宣判郭某死刑,王某死缓。给出的审判结果也是郭王二人都属于报复杀人。
舆论上说,方某道貌岸然是该死之人,那么,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某喝醉了酒、意识不清晰,而且还没有反抗能力,方某趁机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虽然郭某后期没有报警追究,但方某违背了妇女意愿,在法律上构成了强奸罪。此后,方某用转正一事胁迫、恫吓郭某,使其因惧怕而不敢反抗,从而多次发生性关系,所以方某之后的行为也构成强奸。
在这个案件中,方某让人愤怒,他利用地位权势,来戏弄别人,强迫别人,最终惨死,让人叹息。郭某因在被强奸以后被方某吓唬住,没有报警,后来又迫于对方淫威不敢反抗,实则对法律知识缺乏了解,不知道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便从被害者变成了加害者,毁掉了自己的一生。而17岁的王某,因为听了女友的悲惨经历,一时激愤,就要报复杀人,此情可叹,但方法不可取。郭某本来是受害者,因为用了不恰当的方法报复伤害他的人,违反了法律,从受害者变成了加害者,也害了深爱自己的人,最后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事情终是以血案结尾,郭王两人的人生也因此尽毁,若是能够在受到方某恫吓那一刻,郭某选择法律武器维权,结果是否又不一样呢?
也许吧,但可惜没有如果。所以一定要了解一些法律常识,遇到问题不能只想着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