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劳动纠纷案件的终审判决引发广泛关注:某公司员工邓某某半年内累计迟到32次,公司依规将其辞退后。

他以"公司倒查考勤动机不纯、系零成本裁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解除合同合法,驳回其全部诉求。这起案件不仅明确了"严重违纪"的法律边界,更给所有职场人敲响了警钟:规章制度不是摆设,职场守规是底线。

这起纠纷的核心,是员工长期违纪与公司合规管理的正面碰撞,时间线清晰还原了事件全貌:
入职签约,制度告知到位:2020年12月9日,邓某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明确约定,邓某某需遵守公司包括《休假管理补充规定》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该规定第三条d款早已明确:"当月员工迟到、早退次数超过5次者,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公司已将上述制度发送给邓某某,其知晓并认可相关条款。

频繁迟到,累计触线:
2023年1月至6月,邓某某的考勤记录堪称"失控":1月迟到6次、2月4次、3月8次、4月5次、5月8次、6月1次,半年内累计迟到32次,多次单月迟到超过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阈值(5次)。
公司警示,仍不改正:针对邓某某的频繁迟到行为,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发送《通报批评》,明确指出其违纪事实;6月28日又送达《员工整改通知书》,限其2天内改正,否则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然而,邓某某并未重视,6月29日再次迟到,属于"拒不改正"。
依法辞退,员工维权败诉:2023年7月3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邓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邓某某不服,先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某多次迟到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便公司此前未及时警告,但其后续履行了通报、整改程序,且邓某某在整改后仍迟到,违纪事实明确,公司解除合同并无不当,最终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严重违纪"并非仅凭单次行为,而是结合累计次数、整改态度综合判断。邓某某半年迟到32次,多次突破制度红线,且在公司明确要求整改后仍再次迟到,属于"明知故犯、拒不改正",符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认定标准。
案件判决结果公布后,网友们纷纷发表观点,核心聚焦"职场守规"与"管理边界":
支持公司方:违纪就该担责,制度不是摆设
"半年迟到32次,平均每周1次多,这哪是上班,分明是随心所欲!公司没早辞退都算仁至义尽了,法院判决没毛病。"
"职场不是家里,迟到看似小事,实则影响团队效率和工作秩序,制度明确了就该执行,不然对遵守规则的员工不公平。"
"之前有公司对迟到放任不管,最后辞退反被判违法,本案公司及时通报、要求整改,流程合规,必须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