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腰斩酷刑被写入律法的朝代并不多,因此每朝的使用对象略有不同,但基本都是用在反抗朝廷或谋逆之人身上。从历史记载来看,腰斩之刑被滥用的现象比较多。

春秋战国时期,腰斩是主要的处死人的手段,而被处死的对象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如春秋时陈国的泄治、随国的季粱、楚国的蝑等三人,都是因为进谏惹怒君主而被腰斩。当时文献中记载的"手足异处"就是腰斩。

还有记载,在鲁定公十年,齐鲁两国君主会盟,期间有倡优和侏儒表演,孔子当时认为与礼不合,两人最终也被腰斩。由此可知,腰斩在当时并没有什么律法规定,基本上只要是确定犯了死罪都可使用。

秦朝末年,李斯父子遭到赵高陷害,不仅李斯父子遭到逮捕,他们的门客和族人也全部被论罪。最终李斯被判谋反罪,受五刑之后,被腰斩于咸阳。这一时期的腰斩就处于滥用阶段,上至王公大臣,下至黎民百姓。

汉代之后,对腰斩刑罚都有严格的规定。汉代的律法规定,对反抗朝廷、被判封建礼教的人要实行腰斩。也就是谋反或犯上作乱者,都要被腰斩处死。汉武帝时期的乐通侯栾大,就因方术不灵涉嫌欺君,而被腰斩。

汉代以后,律法中很难找到腰斩,仅有北魏继承了此刑罚。北魏谋臣崔浩制定律法,规定大逆不道者要被腰斩,而且要诛同族。其它的朝代虽没有明文规定腰斩,但在实际操作中腰斩经常被使用。

比如唐代,律法中并没有腰斩之刑,但经常有人被腰斩处死。唐太宗时期的代州都督刘兰,就被以谋反罪而腰斩。唐文宗时期,在甘露事变中,大臣李训、王涯等人就被宦官头目仇士良腰斩,且头颅被示众。

而到了太平盛世的宋代,对犯了罪的大臣也会使用腰斩酷刑。宋太宗时期的殿直宫霍琼就因大肆敛财而被腰斩,还有宋神宗时期的武进士郝士轩和宋高宗时的宋齐谕都被腰斩处死。辽朝也使用过腰斩的酷刑。

到了明代,腰斩的酷刑一度死灰复燃,成了典型的法外刑。明初的文学家高启,曾给苏州知府魏观的新宅提过"龙蟠虎踞"四字,而魏观的府邸是在张士诚宫址改修的,两人双双获罪,而高启则被腰斩。

这个说法并不准确,《清史稿》等正史记载,俞鸿图是因受贿营私而被诛杀,当时判处的是斩立决而非腰斩,而且正史中也没有雍正废除腰斩酷刑的记载。

综上,腰斩之刑用在何人身上,没有固定的说法。除了有律法规定的朝代外,其它的朝代都处于滥用阶段,只要是被认为犯了法的,都可以用到腰斩。有时甚至无关罪行的大小,腰斩就像后来的杀头一样随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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