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被冤枉的还是确有其事?希望真相早日大白!湖南邵阳,班主任奸杀女生案,监狱两度为其申诉,引发关注和网友热议!
据介绍,18年前的2005年9月17日,绥宁县的高三女生伍某某失踪,十天后,有人在该校后山发现伍某某的遗体,警方将该起案件定性为强奸杀人案。
同年10月23日,伍某某的班主任阳老师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检察机关指控,阳老师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伍某某反抗并喊叫,阳老师怕事情败露,便用枕头捂住伍某某的嘴鼻,导致被害人死亡。
邵阳中院一审判决阳老师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阳老师在雁北监狱服刑,并且持续提出申诉意见。而该监狱刑罚执行科曾分别于2010年和2013年两次发函为阳老师喊冤申诉。
案件信息曝光之后,不少网友在评论区留言,呼吁要为阳老师平反:若是强奸,遗体里面有生物证据,做检测了没?没有的话仅凭口供就能判死刑吗?草菅人命,应追究当年办案人员刑事责任!
在网友直接指出问题的关键:没有直接证据,只有口供,可能存在屈打成招问题
48小时车轮战,强光照射,不眠不休,这不是刑讯逼供是什么?作为法官你能坚持48小时不眠不休的进行审案吗?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该如何看这些案件呢?
第一,刑事诉讼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疑点意义归于被告!
首先,阳老师没有作案时间。根据证人阳某欢、李某来的证言、电视剧《黄手帕》结束时间、李某来的通话记录,阳前伟整个作案过程仅有十几分钟。
根据阳老师的有罪供述,在这十几分钟里,要完成以下一系列动作:(1)被害人伍某某敲门,阳老师去开门;(2)与被害人一起进入里面的房间;(3)脱被害人的衣物;(4)被害人不断叫喊;(5)用枕头捂住被害人嘴鼻约10分钟;(6)给被害人穿上内裤;(7)把被害人的尸体塞进床下面等。
从这系列动作来看,在短短的十几分钟普通人很难完成上述系列工作,更何况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现场是位于老师宿舍,周边就住着杨老师的同事,并且还人来人往,在这种环境之下实施强奸杀人的行为,可能性确实比较小。
同时,刑事诉讼不仅要重视口供,但是要重视客观证据,只有口供的,没有客观证据,理论上上讲并不能定罪!
本案中,司法机关认定阳老师构成强奸罪的证据只有他在侦查阶段的6份认罪供述,此外本案没有客观证据能直接证明申诉人阳前伟实施了强奸杀人、藏尸、抛尸的犯罪事实。
尤其是,就让很多网友质疑的,检察机关指控阳老师在教师宿舍实施性侵杀人的行为,但是案发现场并没有检索出有关信息:其中,被指控作为作案工具的枕头上,并未检出被害人任何生物信息。而在藏尸十多小时的床底,也未检出被害人任何生物信息。
第二,司法机关必须公正文明执法,不排除司法机关有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严刑逼供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首先,阳老师的口供出现了明显反复,除去此前6月份有罪供述之外,2005年10月27日后,公安机关再次对其讯问,其推翻之前的供述,否认强奸、杀害伍某某,此后在各诉讼阶段均做无罪辩解。
其次,不排除司法机关采取了刑讯逼供手段,阳老师被迫做出有罪供述。绥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审讯阳前伟方案》显示:"审讯时间:从2005年10月22日13时起至2005年10月24日13时止共48小时。
同时,在辩护律师会见时,阳老师也向辩护律师辩称:"我是被冤枉的,没有做过杀人的事情……我被迫将罪名背到自己身上,后来才吃了方便面。"同时,这份辩护律师的会见笔录有两位在场民警的签字确认。
最后,法律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但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目前最高院承办法官表示已经在征求最高检的意见,将会对此案的审理,期待真相早日大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