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种类是什么?"

"我们叫做烟果、鸦片烟,书名叫做罂粟。"

"你从哪里得的种子?"

"我去惠水赶场的时候和一个卖草药的人买的。"

"你知不知道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是违法犯罪的?"

"我知道。"

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件,被告人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3年9月,黎某在惠水县赶场时,在一处流动摊点购买了两个"烟果"(罂粟果),后将购买的"烟果"藏在家中。黎某明知"烟果"是毒品植株种子,仍然分批次种植在自家房顶上。2024年2月,民警在开展禁毒踏毒工作时,查获黎某在自家房顶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遂对该处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现场铲除、扣押、取样共计1276株。经鉴定,黎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中检测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蒂巴因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根据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