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猎豹移动董事长兼CEO傅盛在朋友圈直接发文称,王自如不仅是个吃软饭的,而且是个流氓。不是被格力包养的时候他是流氓,而是他之前就是个真正的流氓。

作为普通大众,我们为了吸引公众目光,在网络上发布讨论董明珠和王自如这点事情的文章,做出一些未经求证的评论意见。

被讨论的董明珠和王自如会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起诉这些主体侵犯了其肖像权或名誉权。如果被董明珠和王自如起诉侵权了,会不会涉及到赔偿?赔偿的金额会不会很大?这些都是在发表评论前,需要三思的问题,顺便可以掂量掂量自己的口袋,有没有这个能力去发表这样的言论?

首先,作为公众人物的董明珠和王自如,经常主动或被动地出现在大众面前,接受舆论的监督这是不可避免的。

人们对公众人物的品头论足不可避免,媒体更是将公众人物的一举一动放到镜头前。甚至有为了"炒作",经纪公司与公众人物共同谋划、泄露个人隐私的事件发生。如果我们在互联网媒体发布文章时若没有抱着故意侮辱、诽谤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故意,也不可能预见到谈论可能侵犯明星的名誉权,故不存在主观过错。这个时候,可能不涉及到侵权,但是这样的界限比较模糊。

其次,我们在谈论董明珠和王自如的这个话题的时候,不能毫无根据、漫无边际的编造瞎写,如果文章中明确攻击、诋毁公众人物的言论并造成了他们的经济损失及严重后果,那么文章发布者就应当承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民事侵权责任。

而程度轻微、仅是违反道德的文章,应当由互联网运营商、媒体平台进行自律管理。因为在这个实践中,如果给于董明珠或者王自如不好的评论了,必定会使"格力电器"股价受损严重,损失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发布言论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不然赔偿的金额可能真的会很大,大到一般人负担不了的程度。

最后,名誉权是公民、法人所享有的人格权,侵犯名誉权与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需要满足存在过错、侵权行为、造成侵权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满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全部情况。如果侵权认定成立,本律师认为侵权者可能会受到以下惩罚:

一、民事侵权

民事侵权中,最常见的就是造谣、诽谤,侵犯明星的名誉权,或者以偷拍手段侵犯明星的隐私权,而被诉诸法庭。例如:2012 年,《苹果日报》及《壹周刊》刊登章子怡 "陪睡"、"禁出境"、"被调查"等不实内容,章子怡在香港起诉后胜诉,香港高等法院判被告赔偿约 39 万港币。

二、行政处罚

在报道过程中的诽谤行为,以及偷拍、录音并发布出去等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手段,偷拍者会被行政处罚。一居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刑事处罚

1、自诉的诽谤罪

2、寻衅滋事罪

如果捏造事实辱骂、恐吓他人,还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3、敲诈勒索罪

如果以发布信息或删除信息为由,要求明星给钱,还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4、其他一些零碎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