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通过处罚犯罪分子来起到一种震慑作用,以刑罚遏制刑罚,从而达到定国安邦的效果,刑罚有时候虽然苛刻,但基于人道主义,也增加的很多条例,比如对怀孕女囚犯相关处理的办法。

2013年7月24日,谭某蓓因怀孕无法满足丈夫,她就站在大街上以肚子疼为由,诱骗17岁女孩胡某萱回家,两人将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掺入了酸奶当中……胡伊萱被害之后藏在了一个旅行箱中,两人选择了逃离。

谭某蓓夫妇二人被抓捕归案时,谭某蓓临产期将近,无法进行拘留,暂且让她停留在医院,2013年8月6日谭某蓓生下一个男婴,8月9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院报请逮捕谭某蓓夫妇二人。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两人还交代了一起恶性的抢劫罪。

两人先后犯故意杀人罪、强jian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白某江死刑,谭某蓓无期徒刑。

谭某蓓夫妇两人的犯罪意志同样恶劣,手段极其残忍,但谭某蓓在审判时属于孕妇。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被判处死刑的刑犯如果被发现正在怀孕,是不执行死刑的,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改判。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因此,死刑犯怀孕的不再执行死刑,该孕妇将会被改判无期。对于已经被判处死刑的女犯在看守所期间怀孕的,属于重大事故。负责看守死刑犯的监狱必然会被严厉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