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意见》中有哪些亮点呢?
亮点一: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符合条件的,可不予立案
原《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新《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亮点二:喝酒耍赖 没有用
新《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比如张三酒后开车遇交警检查,在酒精检测前,张三掏出一瓶白酒一饮而尽,并称酒是刚刚喝的,开车时没喝酒,那么公安机关可以以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张三是否醉驾的依据。"律师王庆国介绍。
亮点三: 不是所有的路都叫"道路"
新《意见》增加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比如某单位仅允许单位内部车辆进入、不允许社会或其他机动车辆进入,那么该单位中的路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如果张三醉酒在该单位内部路上驾驶机动车,而该单位的路不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那么张三就不构成危险驾驶。"律师 王庆国
亮点四:没有从重处罚情形,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可以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没有从重处罚情形,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律师王庆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