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甲男和乙女于2018年4月份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8年5月份开始同居生活,2019年1月13日,甲男支付乙女彩礼88000元,当日,从该彩礼中支付17442元用于购买首饰,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10日,从该账户中陆续取款共计70000元,后乙女生育非婚生子女李某,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甲男起诉乙女归还彩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男的诉讼请求,甲男提起上诉。

二、 上诉人甲男认为:

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其已将彩礼金全部花费的有效证据,其陈述也与事实不符。

三、被上诉人乙女认为:

对彩礼这件事,在我们共同生活的时候上诉人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彩礼款已经用于共同生活,且我俩已经有孩子了,包括用于产检等费用都已经花完了。

四、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乙女是否应当返还甲男彩礼8.8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同居期间育有一女,且在同居期间,彩礼账户里的钱已被陆续取出,因同居期间双方收入都不稳定,乙女主张彩礼已用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和抚养孩子符合双方当事人所陈述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