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发布,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该决定明确修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删去"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的相关条款。
此前,成立电视剧制作公司需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并获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而此次政策调整后,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无需再进行专门审批。
根据修改后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电总局相关规定,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和从事其他节目制作业务一样,应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外资成分、有节目制作经营需要的相关专业人员、申请之日前三年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未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由广电总局受理并进行审批,其他机构申请,由属地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批。
取消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有利于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吸引更多机构参与电视剧创作生产,激发电视剧行业的创新创造和发展活力,未来可能会有更多多元化、更具创意的作品涌现,满足不同观众群体的需求。
虽然审批环节简化,但监管力度不会减弱,反而会更加注重事前事中的监督与管理。广电总局将进一步加强改进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创作指导、内容审查等工作,通过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内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不断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机制和创作生产全流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电视剧各环节质量把控水平,确保电视剧生产创作播出安全,提高电视剧质量。
这一举措是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对于加强改进电视剧管理和服务,完善电视剧创作生产服务、引导、组织工作机制,推进出成果和出人才相结合、抓作品和抓环境相贯通,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