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3月20日晚,广州一家餐馆里,张某(化名)和朋友落座前就开始录像。他主动问服务员有没有"水蛇粥",对方回"没有水蛇粥,但有眼镜蛇"。谈好价、定好做法,张某当场点头:做一份眼镜蛇,吃。
三天后,张某把投诉举报信寄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退赔餐费、查处餐馆卖野生保护动物。
可剧情没按他想的走--餐馆因推销售卖野生蛇类被行政处罚,张某自己也收到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食用蛇类野生动物,违反《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被罚款。
张某不服,复议维持后告到法院,一审败诉;他上诉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理由很"新颖":我吃蛇不是为了尝鲜,是为了固定证据。

广铁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说得很直白:
卖野生保护动物违法,买、吃同样违法;
公民当然可以举报违法商家,但举报权不等于"先违法再举报"的免罪金牌;
张某进店前就拍摄、明知是野生蛇类仍下单,事后举报不能抹掉前面"主动食用"的违法事实;
法律上没有"为取证食用野生动物可不予处罚"的空隙。
法官在释法环节点了两个关键认知:
- 野生眼镜蛇、舟山眼镜蛇等陆生蛇类,不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目录》里,无论野生还是养殖,均不得作为食材加工出售;
- 合法取证路径很多--拍菜单、录对话、留票据、打包剩余物送检、直接向12315和林草部门线报,根本不需要"自己先吃一口"。
换句话说:你举报老板卖蛇,老板挨罚;你明知是保护动物还点单动筷,你自己的罚单也跑不掉。打击违法,不能以"我自己先破一次防"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