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则很有意思的新闻,一个女子入职18个月,有8个多月没上班,把公司告了还获赔十万。

简单来说,这个女子是病假、婚假、产假,加起来休8个多月,公司没有批准。于是她直接自己给自己放假,不去上班了,期间公司也就没有支付其相关工资。

公司的理由是:公司请假,必须走审批流程;没有批假不来上班,算旷工。

时间一长,女子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事实上已经破裂,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公司不同意,她就一纸诉状告上法庭。一二审,均支持了她十万多的病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评论区不少网友替公司喊冤,我仔细看了一下,发现是有两个误区。

首先,"请假未获批"是否等于"旷工"?

这是本案最大争议点,也是公司极力抗辩的地方。但事实上,用人单位的请假审批权,不能对抗员工的法定权利,特别是基于生命健康的权利。

该女子提交的诊断证明有明确的医生签字和医院公章,是合法有效的病假依据。病假和事假最大的区别在于,病假是基于医学诊断的客观需求。当员工拿出真实有效的医院诊断书时,她的休息权就具备了法定的强制性,这时候公司的审批权实际上是一种形式审核权--审核真假,而不是审核"批不批"。只要病假是真的,公司无权拒绝。

如果公司强行以"旷工"处理,甚至以此辞退员工,那就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该女子结婚半年后才延迟申请婚假,算不算"钻空子"?

公司还有一个抗辩点,该女子2023年9月结婚,次年3月才申请婚假,紧接着又申请产假,公司认为这是利用孕期恶意规避工作安排。

然而法律在此首先要关注的是行为的合法性,而非其内心动机。

目前,《劳动法》并未规定婚假必须在多久内休完,司法实践中一般将1年视为合理期限(如领证后1年内申请),该女子并未超出。再者,该女子将婚假安排在预产期之前,逻辑也是自洽的:马上要生了,赶紧把婚假产假连着休了。这种做法虽然可能与公司安排有冲突,但并不违法,公司无权以"间隔太久"为由拒绝。

在我国生育率持续低迷的情况下,法律实务中对女性"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是带有倾斜性的。这种倾斜是为了对冲女性在职场中面临的婚育歧视,避免女性因工作原因而拒绝组建家庭。这个案子也给各个用人单位提了个醒:尊重女性"三期"权利,否则一旦涉诉,赔偿金额将远超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