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的刘某给儿子小刘转账2400万全款在上海市购买了一所房产,用于结婚。次年1月小刘就与妻子张某登记结婚,结婚不到仨月,4月5日两人就办理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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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小刘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上海这所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后房子归小刘,而妻子张某能得到1500万补偿款。
儿子离婚3年后,刘某将儿子小刘和前儿媳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980万元和相应利息,张某这才得知小刘买房时曾经给父亲打下欠条。但她声称欠条是小刘婚前所签,与自己无关,拒绝偿还。
法院经审理,上海的房产虽然购买于婚前,但购买时间与小刘、张某二人的结婚时间非常接近。并且小刘与张某婚姻存续时间不到3个月,但离婚协议中要求小刘向张某所负的义务明显高于一般离婚协议,不能排除其二人存在借助离婚协议损害刘某利益的情形。张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以1500万元为限。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头条号作者"胡萝卜说法" @胡萝卜说法 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夫妻离婚要共担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夫妻可以分割共同财产,但也需要承担共同的债务。这2400万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那么张某与丈夫应当承担一半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