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醉酒男子晚上骑车回家,看到女生一个人在路边,便将其诱骗上车,带到附近的小树林,企图对其实施侵犯。女生奋力挣扎逃脱后,不慎坠入水塘,万万没想到,男子不但没有施救,反而用树棍多次敲打女生,不让其上岸,最终导致其溺亡。一审法院认定醉酒男子构成强 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女生家属不认可,目前已提起抗诉!

这名女生姓张,案发时19岁,住河南驻马店市某县某村。

张某是某师范专科学校的学生,想在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当一名老师,暑假就在准备教资考试的备考复习。

张某父母平时在外务工,她和奶奶在家,也和奶奶很亲近,因为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张某性格偏内向。

2024年7月25日,张某放暑假回家,因为白天天气太热,吃过晚饭后出门吹吹风散散暑气。

晚上10点,男子陈某喝完酒骑电动三轮车回家,途经某路段,看到张某一个人在路边看手机。

接着,陈某心中升起了邪恶心思,上前搭讪,攀关系,然后以带张某兜风的理由,将张某诱骗上车,带到附近的小树林。

看到附近没有人,又夜深人静,陈某突然卡住张某的脖子,欲实施性 侵。但由于离村庄太近,张某剧烈反抗,陈某紧张之下没能成功。

而后,陈某骑车将张某挟持到某水塘边的小路上,企图再次实施性侵。

但张某趁陈某停车之际,下车向水塘边跑去,并在躲避陈某追逐时,不慎掉入水塘。

按理说,到了这一步,陈某会想办法将张某救起来,不能把事情闹大了。可陈某没有这么做,其内心一横,折下树枝抽打张某,不让张某上岸。

在陈某看来,只要张某溺亡了,他做的事情就不会有人发现。

实际上,公安机关勘验检查的第一时间,就发现了不对劲,并意识到这不是一起溺水身亡事件,而是一起凶杀案。

陈某触犯了两项罪名,一项是强奸罪,犯罪形态为未遂,另一项是故意杀人罪,犯罪行为既遂。

1、关于陈某构成强奸罪一事,争议不大。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陈某"欲达目的而不能",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法院在量刑的时候,可以比照既遂犯(强奸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关于陈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一事,有网友表示不理解。

张某是自己掉下水的,陈某阻止她,不让她上岸,好像逻辑上有点问题。

首先,张某掉下水塘,是因为陈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导致,陈某的先行行为让张某陷入了现实紧迫的威胁。

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陈某负有救助义务,却不履行救助义务,其存在杀人的间接故意。

其次,张某陷入危险后(掉入水塘),陈某"想着事情已无法挽回,不能让她活,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然后用树棍往张某头上敲了几棍。

此时张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具体的杀人行为,所以不管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还是后续阻挠张某上岸自救的行为,均可以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法院在量刑时,既会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会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陈某犯下了两项罪名,又存在行凶后试图将张某伪装成自己落水致死的假象,主观恶性很重。法院应该怎么判呢?

再次,《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犯下的罪行极为严重,但有认罪认罚,可以不必立即执行,于是判处陈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注意,判决中有一个细节,法院考虑张某亲属没有谅解陈某,要求依法从严惩处,决定对陈某限制减刑!

这是《刑法》第50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 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按照法律规定,判处死缓的通过减刑,最高可以减到25年有期徒刑,限制减刑就意味着陈某要把牢底坐穿。

最后,张某家属不认可一审判决,张某家属认为陈某的性质太恶劣,应该判陈某死刑立即执行

目前,张某家属已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尚未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