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名男子花3000元嫖娼后,又偷偷将现金从失足妇女的包里拿走。11月22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该案近日在云南盘龙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分析此案时称,嫖娼是违法行为,嫖资所有权不被法律保护,但嫖资支付后占有权转移,这种占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记者掌握的判决书,被告人赵某某,1989年出生,楚雄市人。因嫖娼,2024年6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4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4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邹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结识,2023年6月22日,约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某地点卖淫嫖娼,赵某某支付邹某某嫖资现金人民币3000元,双方发生性关系后,赵某某趁邹某某洗澡之际,将上述3000元从邹某某包内窃走。
2023年6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违法所得3000元已被追缴,赵某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提交了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接处警综合单,监控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赵某某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盗窃事实,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盗窃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系初犯、偶犯,家庭情况特殊。请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赵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及犯罪动机,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法院已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安律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构成盗窃罪!
1、赵某某的行为为何构成盗窃?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为赵某某与邹某某之间的交易违法,涉案3000元确实属于不法收入,不受法律的保护。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盗窃是指违反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
占有和所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占有只是指对物品的实际控制和支配。
虽然邹某某无法合法取得涉案3000元的所有权,但是在赵某某将涉案3000元交给邹某某时,已经被邹某某占有。赵某而后又趁邹某某不备,将涉案3000元偷偷拿走,转移了邹某某占有的涉案3000元,显然已经构成盗窃。
《刑法》第246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就构成盗窃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数额较大,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
赵某某最终因盗窃获刑,一点也不冤!
2、涉案3000元怎么处理?还要不要对邹某某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具体到本案,因涉案3000元不属于受害人邹某的合法财产,系邹某某通过非法交易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邹某某虽然是盗窃中的受害人,但是同样是违法者,不会因为受害者的身份而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