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诸暨市警方查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两名男子因在禁渔期内捕捞超1000公斤螺蛳,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引发公众对水产资源保护的广泛关注。

据诸暨市融媒体中心消息,当地警方接到线索,浦阳江流域有人员涉嫌非法捕捞活动,随即开展布控巡查。民警当场抓获正在实施捕捞行为的邱某、张某二人,现场查获捕捞工具及装满螺蛳的34个编织袋,经清点,捕捞的螺蛳重量超1000公斤。到案后,两名犯罪嫌疑人对其非法捕捞螺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螺蛳作为重要的底栖生物,在水域生态系统中承担着净化水质、维持食物链稳定的重要作用,属于受保护的水产品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结合司法解释,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即达到"情节严重"的刑事立案标准,本案中两名男子捕捞的螺蛳重量远超该标准,已涉嫌刑事犯罪。此外,诸暨市正处于钱塘江流域禁渔期,根据当地发布的禁渔通告,禁渔期内禁止任何形式的捕捞作业,违规捕捞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件曝光后,不少网友表示"第一次听说捞螺蛳也会触犯刑法",相关话题引发热烈讨论。警方借此提醒广大市民,禁渔期、禁渔区的相关规定旨在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任何破坏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切勿因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共同守护水域生态环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