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故意杀人,我们当时是在车上玩性游戏,过程太兴奋了,不小心勒她脖子给勒死了。"
一宗丧尽天良的杀人毁尸案,做案司机竟然这样供述案情想逃避法律制裁。
王女士离婚后与银行一已婚司机相识,司机冯某心怀不轨,以与妻子感情不好,准备离婚为由对王女士展开追求,很快王女士陷入他的温柔陷阱与之发生性关系,随后冯某开始向王女士借钱,一年半后王女士提出要与冯某结婚生子,冯某真实面目暴露,与王女士相约出游,趁机杀害王女士。
冯某的手段极其残忍,被拘捕后竟然这样辩称:"我不是故意杀死她的,我们是在玩性游戏,车震的时候太兴奋了,勒着她脖子的绳子没有控制好力度,失手把她勒死了。"
(来源:华商连线)
案件经过:
王女士曾经有过一段婚姻,离婚的时候还很年轻,长相漂亮,其实并不缺乏追求者,但是她唯独看中了开车的司机冯某。
冯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山东淄博某支行从事开车工作,而王女士离婚后一直在某房地产工作,冯某所在的支行通过王女士的房地产公司租用了房屋,王女士负责进行租金收取,而就在工作之便认识了冯某。
这冯某40来岁,表面上为人和善,能说会道,特别能逗人欢心,同时在私生活上并不怎么检点,喜欢与女性接近,案发之前有知情人透露以为他仅仅是贪图女色而已。
因为工作原因,冯某有了很多与王女士接触的机会,他看到王女士年轻漂亮并且离异,带有一孩子,心想这样的女人肯定不会轻易对一个男人动心,他自认为了非常了解这类女人的需求,因此想方设法地向王女士套近乎,开始对王女士展开追求,他慌称自己与妻子关系不好,两人正在准备离婚。
在冯某的追求下,王女士觉得冯某成熟稳定,性格开朗又幽默,并且对自己很好,感觉应该是一个可以托付终身的男人,于是接受了他的追求,在一次酒店约会中,她主动与冯某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而冯某与王女士发生性关系后满足地从她身上下来,心中暗喜,开始了他那肮脏的计划。
有了这层性关系后,两个人也就成为了情人,经常一起出双入对,冯某经常到王女士的租房里过夜发生性关系。
而王女士对冯某的依赖也越来越强,不管是性需求上,还是心理需求上,她都几乎一心扑在了冯某身上。
果然处于情感热恋中的女人总是会犯"恋爱脑",这时冯某开始以各种名堂向王女士借钱,王女士觉得自己与冯某都是要一起步入婚姻的人了,他就是自己的男人,自己的男人借用一下钱有什么关系呢,她也没有多想,于是多次借钱给冯某,到最后竟然把自己全部的积蓄都借给了冯某,但冯某贪得无厌,还是继续以各种理由借钱。
如果王女士犯难,他便用换一副柔情蜜语的深情模样来哄王女士,会与她热烈地发生性关系,用性来对她进行征服,在生活上对她关爱体贴,王女士总是会情不自禁地醉倒在他的怀里,在这时借钱的事屡屡得手,但是他却极少还钱。
但是纸终归是包不住火的,两个相处一年多后,王女士开始有点急了,她提出要与冯某结婚,两个人生一个共同的孩子。
在这之前,冯某告诉王女士,自己已经与妻子办理了离婚的了,两个人可以光明正大地在一起了。
一直以来王女士就没有看过他的离婚证,这时她提出想看看他的离婚证,这可怎么办呢?冯某知道自己离婚的事情分明是假的,哪里来的离婚证,他为了欺骗王女士,于是在外面找来办假证的直接就办了一张假的离婚证,他以为这样就能骗过王女士。
但王女士是离过婚的,这证是真是假她一眼就看出来了,她没想到冯某竟然一直都在欺骗自己,除了骗了自己的感情,还骗财骗色,这让她愤怒不已,她与冯某大吵了一场,随后她痛苦不已,找到了自己的弟弟哭诉称冯某欺骗了自己的感情,还借了很多钱都没有还。
而看到自己的伪装被识破的冯某害怕这件事情败露,王女士一闹的话会影响到自己的工作甚至家庭,不由害怕了起来,其实他想方设法追求到王女士,无非就是贪她的色和图她的财,与感情根本就扯不上关系。
他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和婚姻,竟然恶贪一起,他想到了要杀害王女士,于是他开始着手计划,寻找机会下手。
接下来冯某想尽办法安抚王女士,声称自己因为太爱王女士,离婚的事情牵扯太多,一时半会没办法离掉,又担心失去王女士,所以无奈之下才欺骗了她。
王女士觉得自己对冯某不管在情感上还是物质上都投入太多了,她对冯某还是抱有幻想的,最终她还是选择给冯某机会,希望两人能在一起。
一个月后冯某开始实施杀害王女士的计划。
冯某买来老鼠药、胶带、背包带、铁链、杠铃、安全锁扣等作案工具,放在车上。
他的计划是约王女士外出游玩找一个偏僻的地方下手,要么投老鼠药毒死,要么用绳子勒死,然后把其他重的物件捆绑在尸体上沉入水底。
所以都准备齐了到时见机行事,其心歹毒可见一斑。
案发当天王女士约好冯某去某水库野餐,她开自己的车过来接冯某,于是两人一同前往水库边上开始野餐,一直到晚上的23点左右,喝了酒的王女士把冯某拉回到车里,冯某把王女士衣服脱掉,褪下其内裤,自己也裸露下体,在王女士的吟叫声中进入了她的体内,车辆随即晃动,野外回荡着王女士的欢乐,十几分钟后冯某一阵抽搐结束了性活动,而这时王女士还沉浸其中。
冯某看机会来了,恶向胆边生,突然拿起绳子就往王女士脖子上套,用力猛勒,突然的袭击王女士根本就来不及反抗,脖子被勒住后她拼命反抗,双手掰扯绳子,双脚乱蹬,但也无济于事,慢慢的身子绷紧,随后全身一软,已经气绝身亡。
没想到这个冯某丧心病狂到这种地步,杀死王女士后,他还不忘要在王女士身上再捞一笔,他在车上拿出王女士的手机,打开微信,支付宝,把上面的20来万元直接转到了自己的账上(王女士账户的密码他全都知道,可以见得王女士对他的信任。)
这些事情都做完之后,他开始把王女士的车开回到王女士家中,然后把王女士尸体搬至其个人私家车的后备箱,他还直接就在王女士家里睡了一觉,随后在第二天上午开车到了水库,找了一个不容易被人发现的地方,用链链绑上杠铃片和王女士的尸体,并将其抛入水库当中,意图毁尸灭迹。
这种没有人性的恶毒之徒都有一个共性,总是过于自信自己的恶行能瞒天过海,认为警方不会怀疑到自己的头上,这真的是天方夜谭,白日做梦,现在是什么年代,这种大案留下这么多的作案痕迹,还能怀疑不到你的头上?
他还想着把王女士那笔钱分一半给妻子,自己拿着另一半到外地去躲一段时间,风头过了再回来,这脑洞也实在惊奇。
最终两天后,王女士的尸体从水底浮了起来,被附近的村民发现而报警,很快民警就根据线索,将冯某抓获归案。
最终冯某被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而起诉,与此同时,王女士家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冯某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说到冯某杀害王女士的事实,冯某却这样辩解:"当时我们是在车上玩性爱游戏,她喜欢用绳子,当时太兴奋了,没注意手中的力度,失手把她勒死了。"
冯某认为王女士的死是因为在玩"性游戏"中发生意外失手导致的,其并不存在主故意致人死亡的主观意思,因此不能判定为故意杀人,充其量也就是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责任,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存在过失的,其主观上并不希望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但因为可能可以预见其行为会造成人员伤亡但出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最终导致人员死亡的结果发生。
本案中的冯某所辩解之意是指其因"疏忽大意"而发生意外导致了王女士的死亡,而非有意致其死亡。
而与故意杀人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持追求与放任态度的,在行为上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此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存在故意的。
本案事实:具体到本案中,冯某事先准备好了包括红酒,老鼠药,杠铃,绳索等作案工具,并事先放置在车内,杀害王女士后开车回到王女士家里,把尸体搬至自己的车内开至水库把所有物件捆绑到尸体沉入水底。
这一过程做得顺理成章,而冯某的辩解却显得苍白无力,按常理两人发生性关系根本不太可能在兴奋的时候能使出致人死亡的力度而毫无察觉,在王女士窒息死亡时也没有及时施救或者报案。
同时也无法解释准备的所有作案工具的用途,目的,因此无法举证其辩解的合理性。
由此可见,冯某对王女士死亡的结果发生,是持追求、放任态度的,故冯某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如何量刑:
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但是,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在审理因婚姻家庭、感情纠纷、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时,行为人具有悔罪并积极赔偿家属经济损失等情节的,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也就是说,由于本案是因感情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且案发后冯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以犯故意意杀人罪,判处冯某死缓。
与此同时,法院还认定冯某在王女士死亡后转走其20万元,构成盗窃罪;办理假离婚证,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银行印章,构成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后,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死缓,并同时限制其减刑。
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对于因犯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等性质极其恶劣罪行,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也就是说,由于冯某被限制减刑,因此即便两年内,其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其至少也要服刑二十年以上。
对于此案,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