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他先强奸我的!我是正当防卫!"

王女士是一个理发店的老板,平时喜欢在网络上赌博。王女士的手气一向不错,赢了一点小钱,但是在一次大额的赌博中,输掉了20余万。

王女士只好想办法借钱,意图翻身,于是找到了胡先生。

王女士从胡先生处借了10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利息每天500元。没想到王女士此次运气不佳,将这10万元输了个精光。

一个月后,王女士无力还钱,胡先生要求王某"肉偿",一次抵1万元。

王女士不从,胡先生将其绑起来,强行发生了关系。

次日,王女士主动约胡先生前来,伺机用准备好的刀具,连捅胡先生三刀,致其当场死亡。

【法海说法】

1.女子赌博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但一般不构成犯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的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不过,赌博并不是完全不构成犯罪的,如果以赌博为业,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需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像本案这种情况,女子的行为很难被认定为赌博罪。但是只要查实她在网络上参与赌博,是完全可以治安处罚的。

而且由于这与事后的杀人行为,并非同一行为,也没有确定的牵连关系,所以两者要分别处罚。

2.胡先生的行为纯粹是一种放高利贷的行为。

按照双方的约定利息每天500元,那么每年的年息便超过了180%。

根据目前的规定,法律支持的民间借贷利率,是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按照最新的规定,就是不超过3.65×4%=14.6%。

而如果约定的利息超过36%,再存在恶意催收的行为,则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当然,由于胡先生后来没有采取非法催收的方式,所以不会构成这个犯罪。

3.但是,后来胡先生提出了肉偿的方式,如果王女士同意了,这种行为更应认定为一种卖淫嫖娼的行为,但是只违法不犯罪,顶多会治安拘留15天罢了。

然而王女士并没有同意,在这个情况下,胡先生霸王硬上弓,采取了捆绑的手段,则涉嫌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至少需要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然而,由于胡先生已经死亡了,刑事责任是不追究死人的。所以说这个刑事案件,也就不能成立了。

4.王女士的行为就不好弄了。要么是一种无罪的正当防卫行为,要么是一种故意杀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其中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有一个时间要求: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像本案这种情况,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王女士忽悠胡先生第2次前来是完全的一种事后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持刀将胡先生捅死,这是故意杀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需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