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找了个比他小20多岁的女友,还花了38万元付了婚房首付。谁知女友竟带陌生男子在婚房发生了关系,而且还怀了孕。事后,男子找女友讨说法,可女友却理直气壮地称:你年纪太大,而且长得也丑。男子立即反驳:你以为你漂亮?你整容的钱还是我出的。

40多岁的沈先生从事建筑行业多年,攒下了不少身家,所以他开始考虑起了人生大事,这也让他的父母十分欣慰。

后经人介绍,沈先生认识了才20出头的少女马某。马某虽然长得普通,但身材是非常的好,前凸后翘,把沈先生给迷坏了。

后在沈先生的追求下,马某同意做沈先生的女友,二人还见了双方的父母,得到了他们的认可。

可是在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后,沈先生却发现马某的生活习惯与自己大不相同,她喜欢泡酒吧、去K歌,还有很多男女闺蜜,有时候会夜不归宿,这些沈先生都忍了。

后来,沈先生买了首付了38万元买了房子,还花钱给马某做了隆鼻手术(马某对沈先生死缠烂打才成功的)。

可万万没想到,房子买了没多久,马某就怀孕了,这让沈先生十分高兴。之后,在马某的要求下,沈先生写了一份自愿赠与协议,同意把房子赠与给马某。

可协议刚签订没多久,马某就把孩子给打掉了,还谎称孩子是自然流产。

某日,沈先生与马某缠绵后双双入睡,但中途沈先生起床,打开了马某的手机,发现马某与男闺蜜之间的很多暧昧信息,甚至还有一起开房的聊天记录,而开房的地点正是自己买的房子。

沈先生怀疑这孩子不是自己的,但孩子已经没了所以他也拿不出证据。

目前,沈先生已经和马某分手,并打算向马某索要40万元,可马某却突然失踪了。

1、沈先生向马某要回40万元,这是否有依据?

沈先生赠与马某的是房子,这属于不动产,如果不动产产权已经发生转移,那么赠与行为成立。如果沈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并非自愿赠与,那该赠与行为成立。

而一旦赠与行为成立,那这套房子则归马某所有,沈先生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是无法撤销这个赠与的。

因此,沈先生向马某要回那40万元是非常困难的。

至于沈先生想要回帮马某整容的钱,也十分的困难,因为沈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非自愿赠与。

2、沈先生是否可以按照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而撤销赠与行为?

按照这个理由,的确可以主张要求马某退还房产或者相应的折价款。

但是在认定是否以结婚为目的的情况时,还要看双方是否见了各自的家长,是否有到谈婚论嫁的程度等。

具体到本次事件,沈先生是在马某怀孕后才答应把房子赠与给马某,从这点来看,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沈先生之所以和马某分手,是因为马某在恋爱期间出轨所致。

因此,沈先生在此事上并无过错,马某应当退还房子或者房子的折价款。

最后,如果不爱,请别伤害,沈先生都这一大把年纪了,找女朋友本就是奔着结婚和生孩子而去的,马某如果只是想玩玩,大可以找个也爱玩的人,这不是欺负老实人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