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岁女孩被四名男子以聚餐、游玩为由约出。在现场,四名男子利用人数优势,通过言语威慑、环境压迫,使女孩陷入不敢反抗的处境,先后对女孩实施侵害。

案发之后女孩趁机逃离,第一时间报警。警方迅速立案侦查,调取监控、现场物证,结合伤情鉴定,将四名男子全部抓获归案。
到案初期,几名嫌疑人曾供述犯罪事实。可进入庭审阶段,四人集体翻供,统一口径倒打一耙,声称整个过程女孩属于自愿,不存在强迫行为,试图以此洗脱罪名。
他们提出,女孩没有激烈挣扎呼救,就代表是自愿发生关系。
法庭审理
法庭结合完整证据链对辩解逐一驳斥: 法律上认定强奸罪,并不以被害人激烈搏斗、身上留有伤痕作为唯一标准。当被害人面对多名嫌疑人,因恐惧、孤立无援陷入 "不敢反抗",即便没有大幅度肢体反抗,依然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
现场监控、伤情痕迹、物证鉴定、被害人报警时间线,多处细节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侵害事实。四名被告人 "女孩自愿" 的说法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支撑,属于为逃避刑罚的单方辩解,法庭不予采纳。
四人属于二人以上轮奸,属于强奸罪加重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对四名被告人判处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