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7岁女子杨某与已婚52岁男子张某交往并发生关系,后张某以自身有家室为由主动切断联系 。

分手后杨某很快与现任黄某相恋同居,不久怀孕,她自始至终默认孩子是现任黄某的,2017年顺利生下儿子,一家人共同生活近十年。

孩子入学办理户籍亲子核验,必须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黄某与孩子无血缘关系。

杨某自行采集张某生物样本送检,司法鉴定确认:张某是孩子生物学亲生父亲。

杨某联系张某要求承担抚养责任,张某以时隔近十年、记不清过往为由拒绝认亲、拒绝出钱。

杨某一纸诉状将前任张某诉至法院,诉求两项:

1. 支付过去十年孩子全部抚养费;

2. 赔偿自身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张某庭审抗辩理由

1. 双方分手多年,事情久远,仅少量接触,无法确定孩子是自己的;

2. 杨某当年主动另嫁他人,独自抚养孩子,责任不应由自己承担;

3. 自身已有家庭,无力额外承担抚养费。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1. 过往抚养费:判令张某一次性支付前期抚养开支合计36000元;

2. 后续抚养费:自判决生效起,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3. 精神损害赔偿:未支持杨某该项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