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最高检第五评议组在浙江海宁评议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海宁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明(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使用社交软件搭识女性网友,胁迫多名未成年被害人与其裸聊或发送身体隐私部位照片、露骨视频等,对她们实施猥亵、侮辱。
已查明,沈明对3名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沈明在其中一名被害人满14周岁后,再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沈明通过社交软件向他人及聊天群发送、传播大量含有淫秽内容的视频,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人表示:"本案被告人一人实施3个罪名,均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损害,犯罪情节恶劣,不应减轻处罚。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绝不意味着对恶性犯罪的妥协和对未成年人的一味放纵,惩治也是挽救,通过刑罚的震慑与隔离可以使被告人真正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防止其在人生歧途上越走越远。"最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判处其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