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还是要安分守己!"浙江,杭州。一名女子受不了诱惑,在金钱的驱动下,与他人在五星级酒店发生关系。因构成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女子刘某某由于手头紧张,在他人介绍下,一天晚上十点多钟,在杭州市中心一家五星级酒店内与男子裴某发生了关系,收费标准是1300元,但是实际拿到手只有580元。

这是杭州当地一家老牌五星级酒店,地理位置优越,附近有不少景点,而且靠近地铁站,出行非常方便。

这个酒店不知道是不是开业时间比较久的缘故,或者是因为当前不是旅游的旺季,目前在网上的报价也就是三四百元一个晚上,对一般人来说,从性价比上还讲还是不错的。为了避免对酒店造成不必要的困扰,所以在此就隐去了酒店名称。

这几天,看了一些论文,据一些研究数据显示,在被查处的失足女中,有一部分人确实在价值观方面存在问题。她们为了追求超出自身经济能力的享受,比如购买名牌包、大牌衣物、高端手机、到国外旅游等,在他人劝诱下,或者主动就走上了出卖肉体的道路。

当然,这种情况也不是我们独有,隔壁的近邻日本、韩国,虽然它们都是经济发达国家,但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一些年轻女性为了金钱走上拍电影、从事风俗行业的道路。这种行为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容易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比如造成性病、艾滋病传播的风险,有家庭的人,如果被查处,容易诱发家庭矛盾等等。

不过刘某某当时并没有被查获,直到3个多月之后,因为其他人被查获的缘故,牵涉到了刘某某,她的违法行为这才浮出水面。

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违法事实,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为什么刘某某的处罚会这么轻呢?

原因在于,刘某某自述自己是初次卖淫,仅此一次,而且认错态度较好,希望能够得到从轻处罚。经数据比对,刘某某确实没有前科,所以就给了她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当然,这些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于刘某某系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所以对其适用较轻的处罚。

当然,对于其违法行为所得,那也是需要追缴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刘某某的违法获利所得580元被依法追缴。

赚该赚的钱,做自己能力范围内的事情,不要好高骛远,走上违法乱纪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