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2026年6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司须向员工黄某支付工资差额195377.61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3万元。

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用人单位以"经营严重困难"为由,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将月薪从25500元骤降至2360元,持续9个月,该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违法。
时间回溯至2024年6月。此时,黄某已在这家总部位于南昌的公司工作5年,其2024年3月至5月的每月应发工资均为25500元。但自6月起,他的工资条上出现了一个数字:2360元,这是南昌市当时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据公开报道,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资金链紧张、业务停滞、经营严重困难"。然而,这一薪酬变更并未与黄某进行任何协商,也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工资变更协议。"未协商"与"无书面协议"是本案的关键事实。从2024年6月到2025年3月,在长达9个月的时间里,黄某的薪资被持续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其间应发工资与实际发放之间产生了巨大差额。
2025年3月10日,黄某不再沉默。他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正式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随后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黄某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3月1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3万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案件诉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以停工停产为由大幅降薪,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扣除已发工资、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及合理考勤扣款后,判决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195377.61元。同时,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黄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按原工资标准25500元、结合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15.3万元。
公司随即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集中在三点:其一,降薪是停工停产期间合法行使经营自主权;其二,黄某长期未提异议,应视为双方已达成合意;其三,即便要支付经济补偿,也应按照降薪后实际发放的2360元作为计算基数。
终审裁定:经营自主权不是恶意降薪的挡箭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逐一驳回了公司的上诉主张。对于"经营自主权"之说,法院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主张因经营困难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于法无据,证据不足。法院的裁判规则显示,单方大幅降薪的合法性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存在真实的经营困难或停工停产事实;二是与劳动者就工资变更达成合意。本案中,公司两项要件均不满足。对于"未提异议视为合意"之说,法院并未采纳。一份公开报道指出,工资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其变更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者的沉默不能等同于默示同意。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法院的判决尤为关键。
南昌中院认定,黄某离职前每月应发工资为25500元,公司自2024年6月起按2360元发放的行为,本身已属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公司主张按违法降薪后的低标准计算补偿,依据不足,终审维持了按原工资标准25500元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