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某和樊某,曾经是恩爱甜蜜的情侣。恋爱期间,两人商量着养一只宠物狗作伴,由李某独自出资1500元买下小狗。虽然是单方出钱购买,但小狗买回来后,两人一起投喂、一起遛狗、共同悉心照料,朝夕相伴饲养许久。

在两个人的用心呵护下,小狗慢慢长大,早已成为两人恋爱生活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载了无数甜蜜回忆。本以为能长久相伴,奈何感情终究走向终点。
2026年1月,两人感情彻底破裂,正式分手。
感情散场,矛盾随之而来!分手后,双方并未协商好宠物狗的归属和抚养问题,争执不下之际,樊某趁对方不备,私自偷偷将共同饲养的狗狗全部带走,再也没有归还。

李某得知后又气又无奈,自己是狗狗的出资购买人,拥有合法所有权,如今钱花了、付出了时间精力,最后连狗都见不到。李某多次主动联系前任沟通,想要拿回属于自己的宠物狗,可樊某始终拒不归还、百般推脱。
好好沟通无果,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一气之下选择一纸诉状,将前任樊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宠物狗。
原本只是一场简单的"还狗纠纷",审理过程中却遇到了现实难题。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宠物狗确实由李某出资购买,李某是狗狗合法的所有权人,樊某未经允许私自带走、拒不归还的行为,已经构成无权占有,理应返还原物。
但由于樊某私自带走狗狗后,长期隐瞒宠物近况,法院始终无法核实狗狗当前的生存、健康及饲养状态,导致返还宠物已经不具备现实可执行条件。

考虑到宠物的特殊性和案件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最终作出公正判决:
判令樊某折价赔偿李某宠物全款1500元财产损失!
同时法院明确说明,两人恋爱期间共同喂养、购置狗粮等日常饲养开支,属于情侣相处期间的正常情感消费,不具备增值属性,不予纳入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