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明确了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一律无效;企业必须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这一"新规"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消息一经传出,迅速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长期以来,对于要不要交社保以及如何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似乎存在"商量"的余地。部分企业会直接发放相关资金给员工、逃避社保责任;也有劳动者看重当前收入,主动要求企业将社保金化作工资。他们有的口头私下承诺,有的则签订所谓"协议",仿佛这样就可将企业的社保责任一笔勾销。这看似是"双方自愿"的灵活选择,但实际上只会造成"多输"的结果。
对劳动者而言,"不缴社保"意味着放弃了最基础的生活保障。没有养老保险,会导致老年时缺乏稳定收入来源,晚年生活质量难以保证;断缴医疗保险,一旦遭遇疾病,医疗费用需全部自行承担,很容易"大病返贫";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缺位,则让劳动者在对应特殊时期无法获得本该享有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支持。这些问题在非正规劳动力市场尤为普遍。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总量已突破2亿,却普遍存在没有社保、社保不全或社保水平偏低等问题,特别是部分青年对社保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长远规划,导致抗风险能力极度缺乏。
而对企业来说,以约定不缴社保来"降本",其结果往往是更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隐患。首先,社保缴纳是企业的强制性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任何私下约定都不具备法律效力。一旦员工日后主张权益,企业不仅需要补缴全部社保费用,还可能被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带来声誉风险。近年来甚至有入职前故意不要社保、入职后起诉索赔的现象。其次,"缴社保"是建立员工信任和归属感的基础。不缴社保可能导致人员流动频繁,影响团队稳定性和工作效率,长远来看反而会增加招聘、培训等隐性成本。
从社会层面来讲,大规模的欠缴社保会削弱社会保障体系的互助共济功能。社保制度的核心是"大数法则",通过广泛参保汇聚资金池,为需要帮助的群体提供支持。若企业逃避缴费责任,会影响养老金发放、医保报销等制度的可持续性,损害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以不缴社保来压低成本,也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有人认为,如此刚性的社保新规可能加重小微企业和低收入群体的负担,这点其实不必多虑。随着近年来我国持续对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及方式进行调整,出台了包括降低社保费率、延迟缴费时限等一系列减轻企业和个人社保负担的政策措施。人社部数据显示,自2020年首次实施社保降费政策以来,全国已累计减轻企业负担超1.8万亿元;今年5月,人社部门再次宣布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预计在2025至2026年度将为企业和个人再减负约4800亿元,相当于平均每个参保职工每年可少缴纳社保费约1200元。而按照行政机关要求补缴后,企业也可以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返还。这既维护了社会保险统筹制度,也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还能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实现各方共赢。
面对社保制度的进一步规范,企业与劳动者都需摒弃过往偏见,真正理解社保的福利性与严肃性。对企业而言,员工是支撑长远发展的核心资本,唯有从战略视角保障员工权益,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才能夯实团队凝聚力与竞争力的基石。对于吸纳大量灵活就业人员的平台企业,更应主动探索适配新就业形态的社保缴纳模式,在创新劳动关系治理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定责任与社会担当,这既是合规经营的底线,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对大多数劳动者来说,主动选择不缴、少缴或断缴社保,本质上是透支未来的保障、"以青春赌明天"的短视行为。社保所构建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网络,既是抵御人生风险的保险绳,也是终身稳定生活的长远投资。同时,劳动者也应增强权益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和正规渠道,守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推动社保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