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男子张某下班后与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随后突发脑出血,经开颅手术后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公司随后将其开除,张某的母亲作为代理人把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8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只需支付一万出头的病假工资,其他诉求全部驳回。

张某2024年1月22日晚上出的事,当天就跟女同事发生了不正当关系,紧接着脑出血引发脑疝,人直接倒下了。公司3月9日启动解除程序,先通知了工会,工会没有提出异议,3月12日正式下达解除通知,送达给了张某当时的配偶。注意这个措辞,"当时的配偶",说明后面大概率离婚了,母亲成了监护人。一个四十多岁的男人,一场婚外情,换来的是开颅手术、植物人状态、婚姻破裂,这一连串的代价,怎么看都让人唏嘘。
张某一方的主张其实也不是完全没道理。他们要求的是病假期间的社保补缴、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加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加起来38.3万。逻辑很直白:人是在患病期内的,法律对医疗期内的劳动者有保护,你不能这时候开除他。
公司的立场则是另一套说法:违反公序良俗,严重违纪,解除合法,一分补偿都不该给。
法院最后站在了公司这边,理由值得细品。判决书里有一句话说得很重:劳动者的权利使用应恪守边界,不得以此作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免责盾牌。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你生病归生病,生病不能成为违纪的挡箭牌。
这里有个很关键的细节,公司2023年3月才制定的基本守则和奖惩制度,白纸黑字写着"与异性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补偿"。这个制度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张某本人就是职工代表,亲手参与了表决。也就是说,他自己举手通过的制度,一年后自己撞了上去。这种情况想辩称"我不知道公司有这规定",根本没有回旋余地。
程序上公司也挑不出毛病。解除前通知了工会,工会没意见,通知书送达了家属,每一步都踩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里。违纪解除走的是第39条,这条路不因为员工在医疗期内就被堵死。
有意思的是,法院并没有让公司全身而退。2024年1月23日到3月12日这段时间,劳动关系还存续,张某是病休状态,公司得按月工资的80%付病假工资,合计11159.98元。一万多块钱对上38万的索赔,可以说是天差地别。
至于那11个月的社保补缴,法院直接没处理,理由是不属于民事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很多人不知道这一点,社保缴不缴、补不补,得找社保征收机构投诉,走法院这条路是走不通的。这个信息点,打工人真该记下来。
整件事最讽刺的地方在于,张某要是没出那档子事,医疗期内的员工确实受法律倾斜保护,公司一般不能随便动。他偏偏用一次违纪行为,亲手把保护伞捅破了。法律保护的是守法劳动者的病床,不是违纪者的退路。
一场婚外情,一条命差点没了,一份工作没了,一个家散了。这位张先生用最惨痛的方式给所有人上了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