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审理一起典型民事纠纷:一位市民为让孩子拿到事业编制岗位,转给熟人48万元活动经费,对方收钱后迟迟没能落实工作,家长多次沟通无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全额退还48万元。

当事人李先生的孩子大专毕业,连续两年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成绩一直不理想,始终没能上岸。一次家庭聚会,李先生和多年老友王某闲聊,吐槽孩子求职难,一心想找稳定的事业编岗位。

王某当即表示自己认识人社局、事业单位内部领导,有特殊渠道,可以不用参加统一笔试面试,直接安排孩子入职本地事业单位,签订正式事业编制聘用合同,只是需要48万元活动打点费用,用于人情、材料疏通。

李先生得知后十分心动,觉得这是难得的捷径。对方是相处十几年的熟人,平日里往来频繁,李先生没有过多怀疑,先后分三笔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的方式,凑齐48万元全部交给王某。王某口头承诺,半年之内一定完成入职手续,如若事情办不成,48万元一分不少全额退还。

半年期限到期后,王某每次都以流程卡在领导审批、材料还在上报、单位暂时冻结招人等理由不断拖延,一拖就是一年多,事业编工作始终没有任何着落。

李先生多次主动要求王某退还48万元,王某却开始推诿扯皮,只愿意退还20万,剩余28万声称钱已经全部用于请客送礼、打点关系,没办法追回,损失应当双方共同承担。双方多次私下协商彻底谈崩,李先生一纸诉状将王某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决对方全额返还48万元办事资金。

庭审之上,王某辩称,48万元确已全部用于疏通关系、宴请相关工作人员,所有花销都有支出,并非自己私自占有,委托办事是李先生自愿行为,事情没能办成,李先生自身也存在过错,不能要求全额退款。同时拿出部分餐饮、礼品消费单据,证明资金已经全部消耗。

法院经过完整庭审质证、调取转账记录、核实事业单位招录政策后,作出最终判决,核心两点结论清晰直白:

第一,双方口头约定"花钱疏通关系办理事业编制"的委托协议,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国事业单位、机关单位招聘,严格执行"凡进必考"硬性制度,不存在花钱走后门、绕过考试直接入编的合法渠道。李先生、王某明知花钱托关系办理事业编制违反国家招录制度、公职纪律,依旧达成金钱委托约定,该交易本身破坏公平就业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形成的委托关系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王某收取的48万元款项,判决限期全额返还李先生。

法院表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王某收取48万元巨额资金用于违规疏通编制,即便其声称钱款用于送礼请客,这类非法支出本身不受法律认可,相关花销单据不能作为抵扣退款的合法依据。同时,无任何证据证明李先生事前知晓、参与非法送礼流程,主要过错在于王某虚构内部渠道收取大额资金。

最终法院判令王某在判决生效15日内,一次性全额退还李先生48万元,案件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