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10月1日,欧某在霍城县某超市花5元钱买了一袋花卷。10月3日,欧某准备食用时,发现花卷里有一根头发,立即与超市工作人员联系,要求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欧某将该超市诉至霍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1000元。

霍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玛给亚·努拉拉接到该案后,组织双方调解。玛给亚详细询问事情经过,并查看欧某提供的现场视频。超市负责人对花卷中出现头发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欧某要求赔偿的金额太高。通过玛给亚释法析理,最终,超市同意赔偿欧某800元,且当庭支付,至此,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