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对19岁男子与13岁幼女发生关系案作出宣判。19岁的当事男李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当事男生通过手机游戏结识年仅13岁的当事女生张某,女生谎称自己16岁于是两人建立恋爱关系,之后二人在女生家中多次发生关系,并获知张某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

法院认为:嫌疑人作为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成年人,应根据女生的身体发育情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判断,其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李某未对女生年龄尽到足够审慎注意义务,未采取任何排除其可能是幼女的措施,可以推定李某是明知女生的年龄在这种情况下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

在我国对未满14周岁以下幼女的性行为,刑法规定以绝对保护的原则即便自愿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