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隔空猥亵"引发的民事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一男子通过网络"隔空猥亵"幼女,诱导幼女自行拍摄私密视频后向他人传播,因传播行为构成人格权(隐私权)侵权,被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此前,该男子亦因与该幼女发生关系和拍摄视频,被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5年8个月,有网友问,未当面实施的"隔空"猥亵行为也违法?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受害人小甲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生,乙某为成年男性,两人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后,乙某将小用带至酒店发生性关系并拍摄了两段视频。小甲回家后,乙某通过网络对小甲实施猥亵,并要求小甲将自行拍摄的私密视频发给乙某。随后乙某将前述视频发送给三位微信好友,并向其中一位好友发送了小甲的肖像照。

小甲父母报警后,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终乙某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目前正在监狱服刑。

在检察院支持起诉下,小甲就乙某向他人微信传播前述视频的行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乙某侵害其隐私权,要求乙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乙某认可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向他人发送小甲涉案视频,构成对小甲隐私权的侵害。乙某明知原告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视频,事后又对其实施"隔空猥亵",诱导小甲拍摄视频,并向他人发送前述视频,严重危害了小甲的身心健康。乙某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性质恶劣,损害后果严重,为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对侵害未成年人不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法院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审判员崔璐表示,该案件中被告"隔空猥亵"后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由于传播量较小,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但传播原告私密部位视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构成人格权侵权,原告有权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对乙某传播涉案视频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 ,本文不再进行论述,下文以"隔空"猥亵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进行探讨。

1、强制猥亵必须当面实施吗?

答案是:不需要!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侮辱罪"。该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性自主权。满足下列构成要件:

1、行为人是已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

2、受害人是已满 14 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1)如果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

(2)如果强奸女性,包括不满14 周岁的幼女和已满 14周岁的妇女,均构成强奸罪。如果强奸不满 14周岁的男童,构成猥亵儿童罪;如果强奸已满14周岁的男性,由于我国强奸罪的对象尚不包括男性,只能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3、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猥亵。强制方法的特点是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猥亵,是指侵犯性羞耻心的行为。主要情形:

(1)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

(2)强迫他人对行为人自己或者第三人实施猥亵;

(3)强迫他人自行猥亵;

(4)强迫他人观看其他人猥亵。

实践中,"猥亵"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判断标准以"法益侵害性为依据,即是否使用强制手段侵犯受害人的性羞耻心。 虽然网络"猥亵"发生时,行为人与被害人所处的时空不同,但在客观上并没有突破"猥亵"所具有的本质,均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伤害,侵犯受害人性自由权。因此,强制猥亵并不需要必须当面实施!

法律规定:《刑法》第 237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征得儿童同意就不违法吗?

答案是:依然违法!即使儿童自愿,行为人也构成猥亵儿童罪!

刑法上的"幼女"和"儿童"均指的是不满14周岁的成年人。针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由于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承诺能力,只要和幼女发生性行为,即构成"强奸罪",这也是本案乙某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的原因。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3款,专门规定了"猥亵儿童罪"的特殊罪名。该罪侵害的法益是儿童的身心健康,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儿童的特殊保护。

该罪规制的猥亵方式不仅男性对男童、女童猥亵,也包括女性对男童、女童猥亵。

不同前款"强制猥亵罪",成立"猥亵儿童罪",由于儿童缺乏安全意识和承诺能力,故不要求行为人使用强制手段、不要求儿童反抗,即使儿童自愿,行为人也构成本罪!

2023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其在第九条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已明确将"隔空"猥亵儿童的方式行为入罪,这也说明了,成年人在被采取强制手段下,"隔空"所进行的猥亵行为依然能被定罪处罚。乙某通过网络要求小甲将自行拍摄的私密视频发给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这也是本案乙某又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的原因。

3、"隔空猥亵"惯用手段有哪些?

"隔空猥亵"惯用手段主要有以下4个:

(1)红包引诱。骗子冒充"知心"大姐姐(大哥哥),对未成年人关心关爱、嘘寒问暖,甚至发红包给未成年人,但前提是要未成年人提供裸照/视频。

(2)冒充星探。以招募童星需要面试、检查身体灵敏度和模仿能力等为由,诱骗未成年人裸露身体和引导拍摄并发送淫秽视频、裸照等。

(3)个性交友。借助网络社交平台个性交友,以建立恋爱关系为名,诱骗未成年人裸聊、传播隐私部位照片等。

(4)网游"CP"。在网络游戏里与未成年群体交往发展成网游"CP",随后诱骗未成年人模拟游戏里面的暴露行为或进行大尺度的聊天。最终威胁将上述内容告诉家长、老师、同学等手段,胁迫未成年人拍摄裸照和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