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福建一名外派的饲料销售员,一早接受女子邀约吃饭喝酒,饭后两人到他租住的公寓发生了关系,当天下午女子睡醒后,发现男子已经猝死,家属申请工伤被人社局驳回,多次起诉后最终也没得到支持。

这事发生在2023年12月19日,女子刘某当时刚下班,早上7点多打电话约陈某吃饭,两人吃饭期间喝了酒,吃完一起去了陈某租的公寓,之后发生了性关系,到当天下午两点左右,刘某睡醒,发现陈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随即报警。
当地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陈某的死因是猝死,怀疑与心脏疾患相关,陈某家人认为他是受公司外派在外,出事时属于工作期间,应当认定为工伤,他们准备好材料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认为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人社局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陈某家属不认可该结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家属仍不认同判决结果,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审理期间,公安部门补充了证据说明,最初的出警证明提到陈某当天上午外出拜访客户,身体不适返回宿舍休息,后续补充说明称无法证实该表述。
福建高院最终裁定驳回家属的再审申请,法院明确,视同工伤的核心前提是突发疾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现有证据显示陈某死亡前的行为与销售工作职责无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说白了就是,不是员工被外派到外地,全天所有时间都算工作时间,法律认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只覆盖和工作职责相关的活动时段,如果是个人自主安排的私人活动,哪怕在出差期间出事,也不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认定为工伤。
这个案子的核心意义,是明确了外派期间工作与私人活动的边界,外派员工的居住场所可能和工作区域临近,但私人生活时间不能直接等同于工作时间,工伤认定有明确的法定标准,不会因外派身份放宽认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