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身患艾滋病还去嫖娼,这样的荒唐事真实发生了。四川宜宾一名43岁的男子吕某,近日被当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外加2000元罚金,罪名是传播性病罪。

时间倒回2019年10月31日,疾控部门当天确诊吕某感染了艾滋病。确诊之后,他一直定期服药治疗,按理说,对自身病情再清楚不过。可谁能想到,明知山有虎,他偏偏往虎山行。

2025年5月到8月,短短几个月里,吕某先后在叙州区一处自建平房出租屋、一处巷道出租屋内,分别与失足女胡某、孙某发生交易。前前后后一共5次,付出的嫖资加起来530元,其中付给胡某330元,付给孙某200元。两位涉事女子已被另案处理。

司法机关的指控说得明明白白:吕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理应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刑责。值得一提的是,接到民警电话后,吕某主动到案,一五一十交代了自己的所作所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加上他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检方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今年8月25日,叙州区法院结合全部案情,采纳了量刑建议,作出前述判决。面对指控,吕某对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态度倒是坦率。

很多人或许会问:又没把病传染给别人,也算犯罪吗?答案是肯定的。法律早有规定,传播性病罪并不要求实际造成感染后果,只要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艾滋病等严重性病,依然从事卖淫嫖娼,罪名即告成立。换句话说,危险行为本身就是法律红线,一旦越过,惩罚随之而来。

无知不是借口,侥幸更是大忌。健康面前,任何放纵都可能付出沉重代价。这个案子给所有人提了个醒:洁身自好,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