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婚外冷冻胚胎事件持续引发全网舆论关注。据媒体报道,上海的朱女士身患癌症期间,发现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在正规医院完成胚胎培育并冷冻保存。其持真实结婚证要求医院销毁胚胎遭拒,"假证通关、真证维权难"的反差引发公众热议。

原配是否有权销毁胚胎?第三者与其丈夫所培育的胚胎,究竟该如何处理?针对一系列公共关注的问题,潮新闻记者采访了民事领域、上海市汇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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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易律师向潮新闻记者表示,"冷冻胚胎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他举例,2014年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已确立司法共识: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承载人格利益与伦理价值,不属于普通财物,不得随意处置。现行司法实践中,胚胎的处置权原则上归属于提供精子、卵子的生物学提供者。

"朱女士既不是胚胎的遗传学提供者,也不是辅助生殖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没有单方要求销毁胚胎的直接法律依据。"邱易向潮新闻记者表明,医院若擅自销毁,反而可能被胚胎提供者以人格利益受损为由起诉索赔,选择封存是机构规避法律风险的常规操作。

"原配可通过民事诉讼阻断胚胎移植、追究过错方责任。"邱易律师指出,原配起诉确认辅助生殖服务合同无效,是维权的关键一步。

相关话题引发热议。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丈夫与第三者以伪造证件订立的服务合同,既存在欺诈情形,又因婚外生育的合同目的违背公序良俗、违反行业监管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自始无效。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后,医院便失去继续保存、移植胚胎的合法依据,必须停止相关服务。邱易律师介绍,司法实践中婚外情类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为1万至5万元;本案情节特殊且原配身患重病,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法院可能酌情提高赔偿金额,但突破10万元的概率较低。

与此同时,原配丈夫也面临刑事处罚。

邱易律师明确指出,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骗取正规医院辅助生殖服务,已突破道德范畴,涉嫌刑事、民事多重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只要实施了伪造结婚证的行为,就已触碰刑事红线,并非只有牟利才构成犯罪。将伪造证件用于骗取医疗服务、破坏他人婚姻,属法律中的'重大过错'情形。"邱易律师介绍,这意味着原配起诉离婚时,不仅可以单独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据此要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过错方予以少分,在子女抚养权归属判定上也会倾向无过错方。

此外,男方用于支付胚胎培育费、冷冻保管费的资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用于婚外生育的不正当支出,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原配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全部相关费用,且司法实践中此类诉求的支持率较高。

图为朱女士。图源:江西广播电视台都市现场微信公号

针对公众质疑"医院为何查不出假证",邱易律师向潮新闻记者拆解了医疗机构的审核义务边界。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要求,机构需查验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在取精、取卵、胚胎移植等关键环节执行双人核对、生物识别核验。但这种审核属于形式审查:仅需核验证件表面信息、确认持证人与证件照片、身份信息一致,医疗机构既无行政权限、也无技术接口对接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系统,无法核验婚姻关系的实质真伪。

"卫健委要求配备的身份证读卡器、人脸识别设备,只能解决'人证一致'的问题,解决不了'证件本身真伪'和'婚姻关系真假'。"邱易表示,若医院已严格按规范完成证件查验、关键环节双人复核等流程,通常不构成民事侵权;但若未按规定配备核验设备、关键流程缺失、档案留存不全,则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规情形,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吊销辅助生殖执业资质。

针对本案暴露的行业监管漏洞,邱易律师提出整改建议。一方面,应推动民政与卫健部门建立婚姻信息共享机制,打通线上核验通道,让辅助生殖机构可实时核查婚姻登记真实信息,从源头杜绝假证通关漏洞。另一方面,医疗机构需完善知情同意条款,提前明确身份造假、婚外生育等特殊情况的胚胎处置规则,厘清权责边界,减少同类法律与伦理纠纷,补齐行业监管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