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深圳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案件,一个机场的大妈,捡拾了他人放在旁边的一箱子黄金。

这箱黄金重达1.4万克,根据当时的金价,价值超过300万元,在法院首次审理时,机场大妈梁丽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这么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梁丽犯了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盗窃他人私有的财物,盗窃的金额涉及又比较大。

在这起案件当中,梁丽在得到这箱子黄金后,确实有据为己有的行为,所以从法律上来讲,是违法的。

但在法院审理的过程当中,梁丽的代理律师也提出了当事人并不知情箱子当中的物品真实性,也不知这箱子物品的价值到底有多重,所以在主观上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如果这一箱子是货币,那么就可以判处盗窃罪,可现在这些物品还需要去等量交换、判别真伪,那么就不能以盗窃罪进行论处。

律师又通过现场的监控录像向法院申诉,认为梁丽在当时捡拾这个箱子的时候,旁边并没有第三者存在,也就是说这箱黄金属于无主物品。

作为机场的保洁人员,她的工作职责就是清理这些无主物品,在主观上就会认为这是他人的遗弃物,所以总的来说,梁丽的个人行为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条件。

如果是属于侵占罪的话,那么就需要箱子的主人主动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终检察院也是以证据不足退回警方进行补充侦查。

经过警方补充证据和把证据完整地查了一遍,检察院在第二次审理的时候,觉得梁丽证据还不够,不构成盗窃罪。

其实在这起事件发生后,梁丽知道自己可能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也主动将这箱黄金上交给有关部门,所以在行为上有从轻情节,最终检察院对梁丽不提起公诉。

箱子的主人已经找回了遗失的物品,梁丽也对他进行了多次道歉,就没有再提起民事诉讼,最终梁丽也获得了她的自由,那么捡到他人物品不还,真的属于犯罪吗?

拾金不还也会触犯法律

在好多人眼里,捡到别人的东西就像是一笔意外得来的财,要是不还给人家,那就是个人道德不咋高,觉得这跟法律没啥关系。

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人都有自己的贪念,如果仅是看作一件小事,那么若你捡到他人的物品数额较大,那么就已经涉及到犯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光有盗窃罪,还有个非法占别人东西的罪名。

如果有人故意拿走了别人的东西,金额也不小,并且还拒不归还,那他们可能会面临最多两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需要支付罚金。

要是钱数特别多或者事儿特别严重,那处罚就会更厉害,可能得关更长时间,还得交更多的罚款。

对于捡到他人的财物要如何处置,在法律条文当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如果你捡到了别人的东西,但不知道是谁的,应该立刻交给警察或相关部门,如果你能找到物品的主人,就应该尽快告诉他们来领取。

如果你捡到别人的东西,有责任保管好这些物品,如果因为你的故意或大意失误导致物品损坏或丢失,你就需要负起民事责任。

所以在本案当中,梁丽大妈的行为不仅仅是道德上的不良,更多的是行为上的犯罪,相信这起事件会给她本人和有这样想法的人敲醒一个警钟。

虽然她最终恢复了自由,但这次被起诉的代价不仅仅是她的名誉,还包括她在机场的工作,那么,这位大妈究竟是怎么造成这一切的呢?

梁丽的所作所为

在2008年12月的一天,梁丽在机场做保洁工作时,在大厅里偶然看到了一个无人认领的纸箱,根据她的日常职责,她需要把这样的纸箱收集起来,然后带到杂物间去处理。

当她把这个破纸箱推到杂物间的时候,其他同事发现这个纸箱的重量非常重,里面像是放了某些物品。

打开之后令人太震惊至极,里面是明晃晃的首饰,全部都是金色的,梁丽当时就觉得这个纸箱既然没人要,那么一定是废弃的,里面这些物品也都是别人随便丢弃的,所以就在回到休息间后,把这些首饰分给了同事。

同事在拿到这些物品后,明显感觉不对,如果是假冒的金属制品,重量不应这么足。

那么这箱的黄金到底是谁的呢,根据当年官方媒体发布的消息来看,箱子的主人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想着伪装才会更加安全,所以才选择用破旧的废纸箱来装。

通常来说,机场不允许托运大量贵重物品,因此持有这类物品的旅客需要亲自到柜台办理值机手续。

当时他的行李车和这个箱子就一同放在垃圾桶旁边,自己就去办手续了,结果回来一看东西不见了,失主在第一时间就选择了报警,警方也对失踪的这批黄金开始了追查。

当梁丽和同事们分拣到黄金饰品时,有同事立刻把拿到的黄金带到机场的保安部门上交,保安部门得知情况后,迅速将这些黄金送到附近的金店去检验。

同时,梁丽也把她找到的黄金送去进行了检验,结果表明,她和她的同事们捡到的黄金饰品都是真品。

梁丽还没有回过劲儿来,警方就已经找上了门,最终梁丽也为她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