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谁死谁有理!云南宣威,男子和朋友聚会,期间喝了酒,酒局结束后,大家散伙,男子和另一个朋友一块去了足疗店按摩,朋友做完之后就离开了,男子留在足疗店包间内睡觉,后被足疗店发现身亡,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事发后,马某的家属哭天抢地不能释怀,将8名当晚一块喝酒的人诉至法庭,索赔各项损失33万余元,法院判了!
马某的家属悲痛欲绝,实在无法释怀,出门时还好好的一个人。
只是和朋友吃了个饭,又去足疗店按了个摩,人咋就没了?
2025年6月22日,马某和尹某、何某、浦某、张某、魏某、徐某等人相约一起吃午饭。
出门时马某和家人打了招呼一切正常。
聚餐时,大家也有说有笑,气氛融洽。
期间,马某兴致不错,喝了一杯大约50毫升的白酒。
这杯酒下肚,也没看出马某有啥异样,大家继续谈天说地。
到了下午,还是这伙人,又凑在一起吃晚饭。
不过这次吃饭的人更多,除了中午那几位,还多了顾某丙和顾某乙。
大家围坐在一起,边吃边聊,偶尔也会举杯小酌。
马某也跟着大家一起喝,不过具体喝了多少,也没人特别留意。
酒足饭饱后,时间已经到了23日凌晨3点。
因为太晚了,其他人都直接回家。
只有马某和尹某两人觉得还没尽兴,两人想找一家足疗店做个按摩、洗洗脚,放松放松。
在一家足疗会所,两人进了包间,享受着按摩服务。
持续到凌晨5点多,尹某觉得时间不早了,就跟马某打了个招呼,说自己要先走。
马某当时也没说啥,尹某就离开了足疗会所。
离开前,尹某还特意跟服务员说,自己要先走,里面还有一个人要在里面睡。
也算是尽到了提醒的义务。
可谁能想到,意外就在这看似平常的分别后发生了。
第2天下午15时44分,派出所突然接到足疗店的报警电话,称有个客人在包间死亡。
民警迅速出警赶到足疗会所,可到了包间一看,马某早已经没了气息。
民警立刻展开初步调查,并对马某的尸体进行了表面检查,最终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马某突然离世,家属悲痛欲绝。
他们怎么也想不明白,好好的一个人,怎么说没就没了。
思来想去,家属觉得这事儿跟和马某一起聚餐喝酒的人脱不了干系。
于是,马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尹某、徐某、张某、顾某乙、何某、顾某丙、魏某、浦某这8人告上了法院。
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因马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37767元。
法院会怎么判呢?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意味着,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并且因为这个过错,导致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等民事权益受到损害,那么这个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这8位被告和马某一起用餐、喝酒,这属于正常的人情社交往来。
组织或者一起用餐、喝酒,给大家提供酒水,这些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
而且,马某家属也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这8位被告在喝酒过程中有强制劝酒、灌酒等侵权行为。
所以,法院认定这八位被告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马某家属还提出,被告徐某,明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马某当天去过医院检查,身体可能不太舒服。
却仍参与并组织了饮酒活动,没有履行劝阻义务,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去医院做检查,并不一定就意味着身体不适合喝酒。
马某家属没有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所以法院不支持这个主张。
马某家属又认为,被告张某主动提议喝酒,还自带了酒水,积极促成了喝酒这件事,导致马某陷入醉酒状态,存在过错。
但同样,家属没有证据能证明马某当时陷入了醉酒状态,法院也不支持这个说法。
另外,马某家属觉得被告尹某作为酒后陪同人员,在足疗会所的时候,没有关注马某的异常情况,也没采取救助措施,反而把马某独自留在陌生的环境里,存在过错。
法院调查后发现,马某家属根本没有证据,能证明马某在足疗会所时有异常情况。
而且尹某离开的时候,已经跟服务员说了里面还有人要睡觉,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
所以,法院也不支持这个主张。
对于马某家属认为其他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在知道马某醉酒的情况下,没有给予必要的照顾。
没有通知家属,更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构成共同过失的说法,法院同样因为没有证据,证明马某处于醉酒状态,而不予支持。
很重要的一点,现有证据显示,马某在6月22日上午吃饭的时候,喝了一杯50毫升左右的白酒,到第二天死亡,中间间隔了很长时间。
而且马某死亡后,没有进行尸体检验,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马某的死亡,和喝酒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合以上这些情况,法院认为这8位被告的行为,不符合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马某家属要求共同聚会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马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