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婚后给女儿买了套房,9年后,他跟妻子离婚,离婚没几天,他就背着女儿,把女儿名下的房子赠予并过户给自己,然后悄悄给卖了,女儿愤怒的把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偿自己1160万元损失,法院的判决让男子顿时傻了眼。
8月7日,据新京报报道,2016年,王先生跟妻子张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女儿王粒的抚养权给了他,一个家就这么破裂了。
可王先生怎么都没想到,他先是妻离,后是女散,他都不知道自己怎么就混到了这个地步,没多久他就被女儿推上被告席。
原来,女儿王粒发现,父母离婚后没几天,父亲竟然背着他,把她名下的房产悄悄赠予了他自己,然后偷摸过了户,还给出售了。
这让王粒很是气愤,认为父亲侵犯了她的财产权,因为,这套房子,是2007年,父母以她名义购买的。
可房子买了9年后,也就是2016年,父母分道扬镳,但因为房子在她名下,属于她的个人财产,没有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7年后,王粒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无意间得知父亲竟然背着他做了这么多事,真是气不打一处,一纸诉状,把父亲告上法庭。
王粒请求法庭确认赠予合同无效,因为这合同是父亲隐瞒自己伪造的,同时,既然房子卖了,拿不回来了,那父亲就赔偿她1160万损失。
王先生傻眼了,他没想到,女儿竟然不顾父女情分,把他推上被告席,但他觉得很冤,离婚时,前妻张女士跟他不依不饶的要钱,他没钱,才打起房子的主意。
再说了,房子过户用来贷款,钱除了给前妻,其他的都用在王粒留学上了,他又没花在自己身上。
但前妻张女士可不这么认为,在她看来,离婚没几天,王先生就偷摸把房子卖了,连声招呼都不打,侵犯了未成年女儿的利益,必须赔偿1160万。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王粒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财产,因父母离婚时未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王先生作为监护人,在女儿成年之前负有法定监护职责,其擅自将女儿名下的房屋赠与自己并出售,既未以"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为目的,也未尊重王粒的真实意愿,甚至背其操作,直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先生自行签署赠与合同转移房屋产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损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该行为自始无效。
法院据此判决"赠与合同无效",并进一步要求王先生按房屋实际成交价1160万元折价赔偿,符合"不能返还财产时折价补偿"的法定原则。
王先生辩称售房款用于资助女儿留学,但法院查明其名下财产并无对应经济负担,且处分行为发生在离婚后短时间内,明显与监护人职责相悖,抗辩无效。其主张既无事实依据,又违背法定监护义务,故法院未予采信。
法院从监护人职责与财产处分无效两个层面,否定了王先生的无权处分行为,维护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警示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职,禁止借监护身份损害被监护人财产利益,否则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赔偿王粒房屋出售价款损失1160万元。
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