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中,当被执行人"人去楼空"或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工作常常陷入僵局。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院一般不会查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该类做法值得商榷。

在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101-005)武某某与高某某执行实施案中,法院按照上述规定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并予以执行。该案中,高某某因未支付武某某劳务费8500元,被判决承担给付义务。然而在执行阶段,法院发现高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采取躲避等方式规避执行。面对这一困境,法院将调查范围延伸至其配偶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发现张某某账户中有存款17万余元,系夫妻共同经营所得。法院依法冻结了账户中的部分存款,并向张某某进行法律释明。最终,张某某同意划扣相应款项用于履行高某某的债务,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从该案我们能够看出,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需具备以下条件:

1.财产性质认定。法院首先确认,张某某名下的存款系夫妻共同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在法律上应归属于被执行人高某某。

2.程序合法性。法院在冻结前及时通知共有人张某某,保障其知情权与异议权。

3.执行可行性。在共有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法院无需先行进行复杂的财产份额分割诉讼,可直接对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部分采取执行措施,提升了执行效率。

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并非绝对的"个人屏障",在配偶对外负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同样可能成为执行标的。与此同时,配偶如认为相关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则应积极提供证据,通过执行异议等程序主张权利,以平衡执行效率与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