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W某和L某两人在工作中认识。某日,W某通过微信向L某发送了淫秽动图和不雅文字,不雅文字包括"日你"、"好想日你,认真的,解封了我们约吧"等内容。L某无法忍受,随即拨打110报警电话,但并未使W某得到警示作用。L某为维护合法权益,遂将W某诉诸法院,要求其口头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庭审过程中,W某虽承认向L某发送淫秽动图和不雅文字的行为,但是其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性骚扰。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W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性骚扰行为。

法 官 释 法 理

第一,W某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性指向。本案中,W某发送的微信动图具有性暗示内容,其发送的"日你"、"好想日你,认真的,解封了我们约吧"等微信文字内容则含有直接的性挑逗内容,符合性骚扰侵权要件中"与性有关"这一核心要件。

第二,W某的行为表现出"性挑逗"的性质和故意。W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认识到其发送的案涉动图和文字具有明确的性指向,也应认识到案涉动图和文字很有可能冒犯到L某,导致其产生不良的感受,但其仍然选择向L某发送,其行为具有性挑逗的性质和故意。

第三,W某的行为明显违背L某的意愿。无论是从事前双方的关系、事中发送案涉信息的背景还是从事后L某的反应来看,W某的行为都明显违背L某的意愿。

最终法院认定W某的行为属于性骚扰,判决W某向L某口头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L某精神损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