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湖南株洲,28岁小伙酒后寂寞,通过微信联系了一名女孩,对方自称是17岁的女大学生,随后小伙花了800元与其在酒店发生关系,然而案发5个月后,警方以小伙涉嫌性 侵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小伙父亲:"女孩没满14周岁,她浓妆艳抹骗儿子说她是17岁女大学生"。

28岁的陈彬(化名)是江苏盐城人,在湖南株洲工作,一心想要考取公务员,端上铁饭碗。

陈彬有个亲戚在株洲,因为他要考公,亲戚便给他安排了株洲某酒店复习。

事发这天中午,陈彬考公结束,和亲戚一起吃饭,亲戚劝他喝酒,"你最近压力太大了,放松放松。"

陈彬平时也喝酒,当天高兴,亲戚劝他就多喝了一点,一共喝了6两。

回到酒店,陈彬在微信上搜索"附近的人",搜到一个女子,双方谈好了价后,女子说是生理期不方便,叫她的一位朋友过来,然后就给陈彬发了另外一个女孩的照片。

陈彬看了女孩的照片,觉得不错,点头表示同意。

大约20分钟,女孩来到酒店敲门,与陈彬在酒店发生了关系。

五个月后的晚上9点多,陈彬回到租住的房子,当地公安机关突然上门,将其抓获归案。

据了解,陈彬当天通过微信转账转了800元给主犯(组织卖淫案主犯),主犯是在微信上和陈彬聊天的人,有收款码,然后主犯把钱转给了女孩的妈妈。

陈彬父亲表示,陈彬和女孩在酒店发生关系后,女孩没有报案,但卖淫犯罪团伙的主犯之间发生了斗殴,公安机关介入后,她们招出在株洲组织卖淫的事情。

1、嫖娼和性侵,是完全不同的性质。

嫖娼属于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嫖娼最高只会行政拘留15天,并处5000元罚款,不涉及刑事责任的问题,性侵就不一样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有网友可能没有看懂这一条,这一条除了说了性侵处3-10年有期徒刑外,还说了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关系,不管有没有违背女孩的意愿,都要认定为强奸罪,并且从重处罚。

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女孩,担心女孩在心智未开之际,就被某些有心人哄骗。

不只是中国,世界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刑法,一般都有奸淫幼女犯罪的规定,只是在体例上略有差异。

2、陈彬说他不知道女孩没满14周岁,是不是就没事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定罪量刑,意思是说,要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通俗地讲,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这是在犯罪,客观上又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才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如果陈彬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他嫖娼的女孩没有满14周岁,那法院就不能认定陈彬构成强奸罪,因为他主观上没有认识到女孩未满14周岁,没有认识到自己可能涉嫌犯罪。

但要注意的是,主观是人内心想法的外在表现,具有不确定性,主观上有没有认识到,不是看犯罪嫌疑人怎么说,而是看他表现出的行为,以及女孩的外显特征。

比如从女孩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方面,判断女孩是不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

如果从上述外显特征中能够判断出女孩是幼女,或者已经产生了可能是幼女的怀疑,属于"明知"或者"应知""对方是幼女,构成强奸罪。

所以不是陈彬说他不知道女孩没满14周岁,这事就了结了,不追究刑事责任,还要看他是否可能已经意识到女孩没满14周岁。

如果他已经意识到了,还与女孩发生关系,那就不好意思了,等着登缝纫机吧。

反之,如果陈彬不知道女孩未满14周岁,女孩的外显特征也判断不出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那陈彬不构成强奸罪,只能算嫖娼,然后给予治安处罚。经医院检查,这个女孩身高148厘米,体重34.5公斤。